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11-00085 文号 梅政办〔2011〕11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1-11-02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清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 闽清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11-00085
文号 梅政办〔2011〕11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1-11-0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清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 闽清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清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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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闽清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闽清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

 

一、我县境内重点建设项目多,特别是一些线性工程项目隧道多,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石料弃渣,为充分利用弃渣石料,减少堆场占用土地,防止水土流失等次生灾害,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的弃渣是指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石料等矿产资源。弃渣管理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三、按照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原则,在进行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和进场施工时,由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配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规定项目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渣除自用外,无偿归政府统一经营、管理。项目自用量由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测算后函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委托资质单位对弃渣的资源量和项目施工自用量进行核定。

四、石料弃渣的加工经营权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出让方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石料弃渣加工经营权公开出让活动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矿产产品加工条件的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项目施工单位也可参加竞买。公开出让的起始价和底价参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果及建筑石料市场价格、市场情况等由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有设定出让底价的,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竞得人在成交后15日内签订出让合同。成交价款应在成交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指定帐户足额缴清,成交价款不包括环保、林业、水利、安监、国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收的规费。

六、工程建设项目弃渣堆场和弃渣加工场及生产运输所需改扩建道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协调落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以不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为原则,并不影响行洪通道,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交[2002]68号)和《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榕国土资综[2011]564号)的规定报批后使用,有关费用(含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及土地复垦费等)由竞得人承担。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弃渣并加工的,按非法占地论处。弃渣加工生产用水、用电及其他设施引入、污水处理等由竞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石料弃渣根据设计由施工单位运到指定的加工场所,运距超过工程施工单位弃渣堆场设计距离的,竞得人应根据实际与施工单位协商给予适当的运输补贴。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管,发现建设施工单位私自出售石料弃渣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按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予以严肃处理。

八、未经批准竞得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买卖给他人加工生产石料弃渣,否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中止合同,竞得人所缴纳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生产期限自取得石料弃渣加工经营权之日起至隧道贯通后3个月内,对弃渣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3个月,到期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关闭,县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

九、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石料弃渣运输、加工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竞得人竞得弃渣加工经营权后,应严格按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组织生产,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缴纳道路修复、土地(林地)恢复治理保证金,负责对道路、土地(林地)进行生态恢复与治理。治理保证金在恢复治理完成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若在加工经营关闭后半年内未完成治理或治理验收不合格的,其预缴的治理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治理。

十、竞得人必须在我县境内注册成立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企业)法人进行加工经营,并依法纳税。

十一、我县境内的其它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弃渣参照此规定执行。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项目产生的弃渣情况,提出利用方案,并按本规定加强管理。对目前已经进场施工的重点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介入调查,对剩余的弃渣量由政府收回公开进行出让。对发现存在私下买卖行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运管、路政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制止。

十二、在建的线性工程的剩余石料弃渣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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