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15-00109 文号 梅政办〔2015〕7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5-07-03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闽清县闽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 印发《闽清县闽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15-00109
文号 梅政办〔2015〕7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5-07-0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闽清县闽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 印发《闽清县闽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闽清县闽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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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闽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经县十六届政府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闽清县闽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闽清段采砂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部门职责和分工

  县砂石办负责闽江闽清段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闽江闽清段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沿江有关乡镇和村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有关闽江闽清段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闽清县闽江河道砂石开采管理领导小组,承担闽江闽清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砂石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县水利局。

  县砂石办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闽江闽清段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负责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依法、依规做好河道砂石的开采、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检查与监督;受委托依法征收有关的规费;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汇报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

  闽清县润业砂石有限公司,以独立法人的企业主体,承担闽江闽清段河道江砂开采、运输、销售过程中各项业务。

  县润业砂石有限公司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水利局下达我县江砂开采指标依法依规组织我县江砂开采、运输与销售,接受县砂石办监管,定期向县政府汇报经营情况。

  三、管理制度

  1、巡查制度。县砂石办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做到巡有记录,查有记载,督促采砂人员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间、地点进行作业,运砂船舶严格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适航、准运和承运。

  2、协管制度。由梅溪镇负责,成立镇村民自用砂管理办公室,协调好北溪、梅埔、新民三个村闽江禁采沙滩的管理,并与三个村签订禁采区协管协议,理顺村民和村公益事业自用少量砂(石)的关系,由县财政安排专项协管经费,通过县砂石办分期拨付给协管单位。三个村的村民或村公益建设少量自用砂石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需报梅溪镇自用砂管理办公室核准同意后方可采集使用,个人少量自用砂数量暂定为每户10m3/年以下,村公益建设少量自用砂数量暂定为100m3/年以下。

  3、联合执法制度。县水利局会同县国土、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行政职权依法处理。

  4、应急预案制度。一旦发生采砂突发性事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砂石办及时启动《闽江闽清段河道采砂突发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县直个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完成采砂突发性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5、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公布制度。按照上级下达的闽江采砂年度开采数量和县政府制定的具体开采方案,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公布。

  6、实行运砂(石)船舶准运制度。凡承运闽江闽清段砂石料的船舶,承运前应当到县砂石办登记备案,核定承载方数,承运时,到县砂石办申报点办理《河砂准运单》手续,并交纳采砂管理费、矿产品补偿费和资源税后方可采集和运输,然后凭准运单进行运输。

  四、违法案件的受理和处理规定

  坚持按照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和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采砂和运砂船舶及业主予以制止。实施处罚时,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1、违法《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由县水利局受理并依法处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受理并依法处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县公安局受理并依法处理。

  五、举报奖惩制度

  1、建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县砂石办设立举报电话(0591-22378909,每天24小时)和举报箱,县水利局设立举报电话(0591-22332141)。举报电话在县广播电视台、梅城报以及县砂石办的申报点进行公布,接受采砂权竞得业主、沿江广大群众举报或反映闽江采砂存在的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奖励制度。对举报的事件,县砂石办或县水利局经调查属实的,将视情况予以举报者500-1000元以下的奖励,对违法违规的业主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在闽江闽清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建立管理约束机制。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不按规定许可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②对违法采砂行为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③不履行管理职责的;④不按照规定征收税费的;⑤侵占、截留、挪用规费的;⑥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附 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6年5月1日起执行的《闽清县闽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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