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17-00025 文号 梅政办〔2017〕113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6-28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农村幸福院“6+N”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 农村幸福院“6+N”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17-00025
文号 梅政办〔2017〕113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6-2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农村幸福院“6+N”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 农村幸福院“6+N”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农村幸福院“6+N”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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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农村幸福院“6+N”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闽清县农村幸福院“6+N”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休息、就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6+N”服务模式。“6”为必备项,包括棋牌娱乐、电视放映、阅读、健身、文体活动、午休。“N”为拓展服务项,由所在乡镇、村根据提供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可拓展提供志愿服务、电影放映、闽剧播放、老年灶、乡村医生巡诊等服务项目。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周边村民均可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特困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原则上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不得在院活动。

第七条 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八条 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幸福院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院内事务,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

(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研究幸福院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负责幸福院建设维修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负责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关心照顾院内老人生活,丰富院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及时调解院内矛盾纠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

第十二条 专(兼)职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教育服务及环境卫生打扫等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运营,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第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运营,所需经费以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根据梅政办2017〕38号文件规定,对全年正常运营的给予每个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实行“星级评定制”,被评为五星级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四星级的奖励1.5万元;被评为三星级的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或者委托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村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在院活动老年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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