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18-00017 文号 梅政办〔2018〕4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3-08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交通公路 基础设施建设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 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交通公路 基础设施建设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 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18-00017
文号 梅政办〔2018〕4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3-0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交通公路 基础设施建设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 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交通公路 基础设施建设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 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交通公路 基础设施建设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 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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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交通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迁移管理规定》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闽清县交通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交通公路项目建设,加强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涉及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的迁移管理,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证各类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安全运行,经召集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铁塔等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权属单位(以下简称权属单位)共同研究商议,结合我县实际并参考周边县(市、区)做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交通公路建设涉及的所有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迁移活动。

  第三条 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迁移的范围原则上界定在交通公路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及杆线两端所必须的过渡段。

  第四条 原权属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原规模、标准,编制迁移项目设计方案及预算,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第五条 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迁移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由交通公路建设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召集各权属单位勘察设计后拟定需迁移的线路走向及基站新址,项目涉及到的当地乡镇、村(居)应协调配合拟定新线路走向及基站新址选点方案,并做好无障碍施工。

  第六条 各权属单位负责在迁移时限内完成杆线迁移。

  第七条 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迁移费用补偿标准:

  (一)经过线路勘察后,项目涉及的各权属单位应在10日内提供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报送给业主审核(或由业主委托第三方审核)。具体完成迁移时间在每个项目合同中约定。

  (二)业主审核后,原则上按照预算审核价下浮18%后预付30%迁改补偿款;若因交通公路工程建设需要急需迁改的通信杆线,双方签订协议后,业主可按清单预算价下浮18%后先预付30%迁改补偿款。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迁移工程结束后,各权属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根据各参建方确认签字的竣工验收证书,由各权属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经业主审核后(或由业主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按照结算审核结论下浮18%后支付剩余的补偿款。

  (三)本规定明确以补偿的方式由业主单位补偿给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迁移单位,其中预算编制包括安全措施费、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及设计费,其他无关费用不得列入。

  第八条 由各权属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迁改项目的设计费按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出台的收费标准50%计取。

  第九条 为加快建设项目所涉及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的迁改实施进度,业主、通信杆线(管道)及基站设施产权单位、各乡镇应指定各自总联系人,统一协调该区域所涉及迁改项目的迁改设计方案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交通项目建设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利益,各权属单位在接到业主单位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启动迁改工作;双方加强互助配合,协调沟通,确保现有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 各权属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对迁改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及相关民事纠纷等负一切责任。业主有权对迁改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弱电杆线(管道)迁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办〔2017〕8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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