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18-00012 | 文号 | 梅政办〔2018〕149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8-06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准入条件和运营服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 闽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准入条件和运营服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18-00012 | ||
文号 | 梅政办〔2018〕149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8-08-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准入条件和运营服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 闽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准入条件和运营服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准入条件和运营服务规范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闽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准入条件和运营服
务规范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62号)和《加快闽清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梅政办〔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闽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准入条件和运营服务规范暂行办法。
一、准入条件
(一)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二、运营服务规范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四)需对社会开放经营。
(五)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六)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推进各级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汇聚数据。
(七)充电交易需支持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兼容的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逐步推广交通一卡通在充电交易领域的应用。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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