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加快推进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闽清县加快推进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闽水办〔2021〕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4号)和《福州市加快推进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县河流生态保护修复和推进水电站有序退出,逐步消除水电站生产安全隐患,提高河流生态文明水平,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通过转变河流开发理念,从强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到统筹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转变,从注重水电经济利益到注重生态效益转变,坚持严格考核监管和鼓励奖励退出“软硬并重”,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自愿受益、早退多奖的原则,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增强绿色发展新优势,持续推动我县河流生态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退出范围
在全县水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处置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一些建设时间早、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生态流量达标率低、设施设备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特别是装机容量200千瓦及以下水电站退出运行,恢复河流水生态。
1.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共17座,原则上应退尽退;
2.装机容量100-200千瓦(含200千瓦)水电站共39座,按照不低于46%比例积极引导退出;
3.装机容量200千瓦以上水电站,积极鼓励退出。
4.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福州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文件精神,清理整治核查评估分类处置中列入退出类的水电站全部退出。
(二)制定退出方法
1.退出标准:水电站退出要同时满足从电网解列、注销取水许可和电力业务许可、营业执照、机电设备拆除等条件。
2.退出步骤:①签订协议。由水电站业主自愿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出协议,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办理事项。由水电站业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电网解列、注销取水许可、注销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等事宜。③拆除设备。水电站机电设备、拦河坝等由水电站业主自行拆除处理,相关的安全责任由业主自行负责;拦河坝、水电站厂房、引水渠、电力线路等相关构筑物,若所在村需要利用的,在符合环保、安全要求及不作为电力发电的前提下,由所在地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所在村无需再利用的,则由水电站业主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④退出验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应逐站开展核查,提出验收意见。⑤申请奖励。水电站退出验收合格后,由水电站业主向所在乡镇、县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县水利部门负责对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拨付奖励金(认定时间从签订协议开始)。
(三)落实奖励政策
1.奖励原则: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合理、公正确定水电站退出奖励金。
(1)省市奖励。根据《福州市加快推进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按20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以奖代补,每座电站最高奖励不超出60万元。装机容量以相关部门批文为准,每座电站超出60万元的以60万元为计。奖励标准分两档:①2022年7月31日之前(含当日)签订退出协议的,享受全额奖励标准;②2022年8月1日至9月30日之前(含当日)签订自愿退出协议的,按50%标准奖励。
(2)县级奖励。在不包含省市退出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在2022年7月31日(含当日)前签订退出协议的水电站,装机容量100KW及以下的水电站按照每座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装机容量100KW以上的水电站按照每座6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逾期签订退出协议的水电站不享受县级奖励。
(3)退出奖励资金的水电站名单按照签订退出协议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确定,直至省、市、县奖励资金额度用完为止。
(4)以下两种情况的水电站,不享受退出奖励资金政策。①《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文件要求中,每半年度考核达到或超过3个月度不合格,被县政府作出停止运行,予以解列的水电站。②已获得过退出补偿的水电站。
2.奖励对象:在以上奖励原则规定时间内签订自愿退出协议的水电站业主。自愿签订退出协议的水电站,应于2022年11月5日前退出并验收合格。
3.资金支持:奖励资金由省级资金和市、县级两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资金1000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958.5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165万元。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2022年10月10日前提出申请,县水利局审核后,根据水电站退出符合规定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4.债务及人员处理:自愿退出的水电站自身债务和人员由水电站业主自行妥善解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闽清县水电站退出工作由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以属地管理为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利、生态环境、工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给予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本辖区水电站退出工作主体责任,周密部署安排,分解落实任务。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闽清县加快推进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水利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水电站退出工作,指导督促水电站办理注销取水许可、退出验收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工信部门负责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办理退出的水电站解网等事项;财政部门负责水电站退出工作奖励资金的筹措及使用管理工作;发改、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业务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强化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闽清县加快推进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要求,对拟退出的水电站要采取政策引导、组织宣传等手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上网解列、注销执照、拆除设备、移交管护、验收支付等程序,积极稳妥开展退出工作。
(四)严格监督考核。将水电站退出工作纳入到县对乡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对未能采取有力措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政府效能办进行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闽清县小水电站退出工作任务分解表
2.闽清县小水电站拟推动退出数量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