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0901-2015-00138 | 文号 | 梅政综〔2015〕217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5-11-19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二期项目使用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FZ10100-0901-2015-00138 | ||
文号 | 梅政综〔2015〕217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5-11-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二期项目使用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二期项目使用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请示》(梅防洪〔2015〕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司以地方财政偿还方式向中国农发重点基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重点建设基金2300万元(期限10年),专项用于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二期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闽清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提供投资收益补足及回购股份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同意本项目建设期第一年将本笔基金项目资本金一次性投放到位,建设期(3年)内不赎回基金。从第4年起至第10年政府每年通过支付回购资金2300万元,其中第4、5年每年支付400万元,第6年至第10年每年支付300万元,分七年回购完毕。
三、同意在投资完成日后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及12月20日按季支付投资收益。
四、根据相关规定,同意以县政府名义出具《关于同意项目资本金投入及约期回购的承诺函》,并由闽清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进行担保。
收文后,你司应尽快配合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基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相关工作。
闽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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