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4-00003 | 文号 | 梅政〔2024〕2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1-11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养殖网箱清退的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养殖网箱清退的通告 |
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4-00003 | ||
文号 | 梅政〔2024〕2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1-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养殖网箱清退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养殖网箱清退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养殖网箱清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2024〕1号)要求,对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水域所有养殖网箱及附属设施开展全面清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退范围和时间
清退范围: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水域,涉及雄江镇、桔林乡水口库区水域范围内的养殖网箱及附属设施。
清退时间:2024年1月4日-3月31日。
二、清退奖补
对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养殖户在2024年3月31日前拆除上岸的养殖网箱及附属设施予以补偿和奖励。具体奖补办法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养殖网箱清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2024〕1号)执行。
三、清退步骤
(一)签订协议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为第一阶段;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31日为第二阶段。
(二)主动清退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为第一阶段;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为第二阶段。
(三)强制清退阶段。2024年4月1日至30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清退网箱及附属设施的养殖户,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清退。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根据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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