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5-00010 文号 梅政综规〔2025〕1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5-23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5-00010
文号 梅政综规〔2025〕1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5-2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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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闽清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5523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一、前言

为建立健全我县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按照《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闽清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明确的闽清县中心城区范围,具体为:以梅城镇、梅溪镇及云龙乡为核心的闽清县中心城区范围,总面积为231.36平方公里。

三、执行期限

2025年5月起实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到期前6个月需开展实施评估。

、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5190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

、划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报告划分原则如下:

(一)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三)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四)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五、划分结果

按照《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确定闽清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2个,划定结果见附图和附表。

六、划分说明

(一)跨单元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因城市地形原因,闽清县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分布在县城,县城道路、内河水系等交错分布,存在部分划定单元面积小于0.1平方千米,但集中分布了少量居民区,且周边单元中同样为居民集中区,针对类似情况,适当将相邻单元少量敏感建筑物地块并入隔壁单元,划为同一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DY004~DY006区域主要为水域,但沿河分布有居民,与DY002、DY012等相邻,在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将DY004中地块并入DY002,将DY004~DY006中东侧河岸边的地块并为一个集中区域。

同样的处理方式适用于DY007~DY0010、DY016、DY023等沿河区域。

(二)跨交通干线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在闽清县主城区内,分布多条次干道,将主城区划分为多个单元,而各单元均密集分布噪声敏感建筑物,因此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合并被次干道分隔的单元中的地块,划分为同一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DY013~DY015、DY018~DY022等。

(三)近期规划建设居住小区的区域,纳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面积核算,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四)部分地块地类数据与现状情况不一致,以现状为准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部分区域用地性质与现状实际建筑物性质不符,经现场调查确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的,划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五)部分区域面积小于0.1km2,根据区域内分布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情况,将此类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七、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禁止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晨6:00)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五)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对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市政功能道路除外)。

(六)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七)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附件1

 


附件2

附表  闽清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成果统计表

集中区域编号

集中区域名称

集中区域边界

集中区域面积(km2

JZQ001

闽清县教师进修

学校第二附属

小学区域

梅溪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侧房屋北侧边界平行向西延伸→梅溪南路西侧山体边界→大路村居民区西南侧侧房屋边界→梅溪南路→梅溪河西侧河岸线

0.17

JZQ002

荣域学府区域

邮电新村北侧居民房边界→万旭御园北侧边界→洋桃村居民房西侧靠山体房屋边界→金品苑南侧边界→洋桃苑北侧边界→梅溪南路→梅溪大桥→梅溪西侧河岸线→天行大桥

0.55

JZQ003

融尚公馆区域

厘岭坪南侧道路→梅溪路西侧山体边界→济公山庄西侧边界→梅溪路

0.21

JZQ004

理想湾区域

理想湾北侧边界→闽芝·御景豪庭西侧边界→梅溪路→G316国道

0.10

JZQ005

闽清县体育中心

区域

台山路→梅溪路→天行大桥→梅溪西侧岸线建筑物边界→龙洲公园北侧龙洲路

0.15

JZQ006

闽清高级中学

区域

梅溪路→台山路→梅溪西侧河岸线→台山大桥→台山路→台山路东北侧山体边界→闽江路

0.54

JZQ007

台山教堂区域

台山大桥→梅溪北侧河岸线→闽清北美环保东南侧厂界→梅溪河岸北侧山体边界→台山路

0.17

JZQ008

荣域·外滩区域

梅溪大桥→梅溪东侧河岸线→王大河工业区对应梅溪东侧河岸→西大路

0.11

JZQ009

城镇公馆区域

洋桃大桥第二隧道北向50m山体边界→西大路→西大路与进城路交叉路口→进城路→隧道口山体西北侧延伸线相交于西大路

0.30

JZQ010

天儒中学区域

解放大街→西大路→西大路向S308隧道北侧出口延伸线的山体边界→S308→天性大街南向延伸道路

0.10

JZQ011

恒盛·晶都区域

溪滨路→解放大街→天行大街

0.07

JZQ012

闽清县政府区域

溪滨路→天行大街→解放大街→梅城大街

0.14

JZQ013

城关村区域

溪滨公园南侧边界→梅城大街→解放大街→溪滨路

0.13

JZQ014

闽清实验小学

区域

解放大街→南山路→南北大街→赖下桥→梅溪西侧河岸线→台山大桥

0.17

JZQ015

梅城镇政府区域

烟草大厦西北侧150m处居民建筑物边界→进城路→梅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沿河边界→梅溪南侧河岸线→南山路和南北大街交叉口→南山路→解放大街→天行大街南向延伸道路→解放大街和南山路南侧山体边界

0.50

JZQ016

恒昌南山壹号

区域

进城路→南山隧道→恒昌南山壹号西南侧道路→恒昌南山壹号东南侧道路

0.07

JZQ017

梅溪镇政府区域

梅溪镇政府西北侧边界→世茂云翰西北侧边界→世茂云翰西南侧边界→第二通道→六六大道

0.34

JZQ018

闽清第一中学

区域

闽清江滨休闲公园东南侧边界→溪口大街→渡口溪西侧河岸道路→闽江南侧建筑物边界

0.31

JZQ019

锦绣闽江区域

溪口大街→六六大道→闽清梅溪收费站→渡口溪西侧河岸线

0.24

JZQ020

闽清县中医院

区域

第二通道→上浦路西北侧山体边界→瑞丰家园西侧边界道路→闽清县公安局南侧道路→法院审判技术大楼东南侧边界道路→S308→梅谷路→上浦路

0.36

JZQ021

碧桂园·铂悦府

区域

闽清县公安局北侧边界→S308→福银高速梅溪互通→福银高速→碧桂园·铂悦府边界

0.11

JZQ022

闽清第三实验

小学区域

福银高速→弘晟·法郡西侧边界→状元路→梅谷路

0.17

 


附件3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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