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2-00040 | 文号 | 梅政综规〔2022〕6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9-18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 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2-00040 | ||
文号 | 梅政综规〔2022〕6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2-09-1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 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
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防法》、《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及《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保障征兵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现结合我县实际,将《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奖励
第一条 被县以上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超额完成征兵总任务和大学毕业生(含高级技工、技师,下同)任务的乡镇列当年县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并作为上级先进评选候选对象。每超额完成任务1名,奖励乡镇武装部10000元;每超额完成大学生毕业生任务1名,奖励乡镇武装部10000元。奖励经费来源由未完成相应任务及退换兵乡镇处罚金额支付,如不足,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支付。奖励费用于补充乡镇征兵工作经费。
县先进个人由县征兵办组成单位工作人员和各乡镇及福墨学院征兵工作人员中产生。各乡镇指标测算,按基本指标1人,总任务、大学毕业生任务超额完成1人加1个指标,总任务、大学毕业生少完成1人或退兵1人扣1个指标(基本指标不扣),已推荐上级评选的不再重复参评,未完成基本任务、产生责任退兵不予参评的原则,由县征兵办测算分配指标,各单位酝酿人选并由本级纪检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
征兵先进单位及个人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行文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二条 征集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伍的,其入伍后仍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并保留其编制,退伍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原单位应给予办理复工、复职;原单位编制已满或者撤销、倒闭、合并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第三条 符合征集条件的下岗工人优先批准入伍,入伍后保留下岗职工待遇,退伍后优先安排工作。
第四条 义务兵年优待金取消城乡差别,城乡统一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五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予以奖励。除原部队给予奖励外,退役军人事务局凭档案相关材料,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8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荣获“四有”优秀士兵等奖项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奖励实施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核定,经费根据义务兵优待金筹集发放办法,由县乡按该比例共同负担,并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此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为获得荣誉的现(退)役军人家庭大张旗鼓送喜报,每年“八一”“春节”等时机,应组织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庭,努力营造“参军光荣”的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二、惩处
第六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或入伍后拒绝、逃避兵役被部队退兵的,参照征兵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全县按照户籍人口比例,结合市征兵办下达的征集指标按比例下达,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单位“双合格”优先征集对象人数,由县征兵办进行指标调控。凡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向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支付两年的优待金[每个义务兵按农村兵优待金乡镇支付部分的标准(年优待金不低于县上年度农民纯收入的150%)计算,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两年按相应的优待金标准从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中扣除并转移支付给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同时对当年未完成征兵基本任务单位处15000元/人罚金,对当年未完成大学毕业生任务单位处15000元/人罚金,县财政从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相关经费中扣除。第一年完成任务数低于85%的乡镇,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乡镇武装部长进行效能告诫,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在次年全县征兵会议上作情况说明,并由县政府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乡镇,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原则上将对乡镇武装部长调整工作岗位。
第八条 新兵入伍90天内因思想原因出现退换兵、跑兵的,由所在乡镇承担处理退换兵、跑兵的一切费用,县兵役机关处以所在乡镇、单位15000元罚款。出现因政审和身体问题责任退换兵,由县征兵办组织调查核实,确属人为原因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承担因退换兵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接受相应责任处罚。
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在新兵入伍90天内因思想原因出现退换兵的,视情予以处罚。
第九条 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政审和走访等征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参照2014年《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兵役职能部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追究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2013年7月4日县委议军会会议精神,将征兵工作纳入年度乡镇及相关科局绩效评估考核内容,绩效分值在党管武装工作范围内统筹,考评方法见党管武装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兵役机关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兵役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闽清县征兵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15年颁布的《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2015〕116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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