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15-1100-2015-0003 文号 梅农综〔2015〕49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农业局 生成日期 2015-03-17
标题 闽清县农业局关于印发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闽清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索 引 号 FZ10115-1100-2015-0003
文号 梅农综〔2015〕49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农业局
生成日期 2015-03-17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农业局关于印发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闽清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闽清县农业局关于印发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闽清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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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印发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福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厅办[2015]21号)和市农业局《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福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局制定了《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闽清县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饲料质量监测是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打击违禁添加物行为、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局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切实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积极配合做好抽样、送样等工作,认真及时完成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二、保证工作质量。根据抽样任务,结合本地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以及本地区的饲料质量状况,兼顾企业规模和地区分布,加大抽样的覆盖面,科学细化本区域的抽样计划,并组织实施。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前往饲料厂、饲料经营场所和养殖场抽样。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跟踪确认检测报告的送达情况,严格执行异议处理程序,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

三、强化检打联动。为推进饲料抽检与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企业和不合格产品,饲料质量安全的专项监测抽样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于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在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异议处理后,县农业执法大队要立即组织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福州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

附件: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闽清县实施方案

联系人:陈双文  电话:0591-62300739

闽清县农业局

2015年3月17日


附件:  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闽清县实施方案

一、任务来源

依据《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印发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福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厅办[2015]21号)和市农业局《2015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福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监测地区

监测地区为梅溪、坂东、金沙、塔庄等乡镇。

三、监测产品种类及数量和比例

(一)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监测对象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1、抽检品种:抽检品种为配合饲料(包括猪配合饲料、禽配合饲料)。

2、抽样数量和比例:总抽样数量为5批次,其中:

(1)配合饲料抽样数量为2批次。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抽样比例为1:1,(详见附表1)

(二)饲料安全专项监测

1、饲料使用环节违禁添加物监测:监测对象为动物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

(1)抽检品种:抽检品种为猪的配合饲料(含精料补充料、自配料)。

(2)抽样数量及比例:抽样数量为3批次。

四、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及原则

(一) 饲料质量安全抽检

1、饲料质量安全抽检项目

配合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猪、禽和水产配合饲料增加铜、锌;

2、检测方法

GB/T 6435-2006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6432-19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2006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13080-2004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885-2003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8381-200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方法

GB/T 17480-200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 13091-2002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 6436-2002 饲料中钙的测定

3、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判定,其他产品的卫生指标在《饲料卫生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暂不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企业采用的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明示指标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3)猪、禽和水产配合饲料中铜、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配合饲料中铜和锌的最高限量判定。

4、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所有饲料卫生指标和饲料添加剂的各类质量指标一律不考虑方法误差。配合饲料的铜、锌在判定时按照《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中铜、锌允许误差的上限扣除方法误差后判定。其它质量指标依据产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检测结果判定允许误差的,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2)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配合饲料的铜、锌纳入综合判定。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3)饲料标签单独判定,不纳入产品综合判定。

(二)饲料安全专项监测

1、饲料使用环节违禁药物监测

(1)监测项目:育肥猪: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齐帕特罗、氯丙那林、特布他林、西马特罗、西布特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克仑普罗、班布特罗、妥布特罗。

禽饲料:呋喃唑酮、氯霉素,蛋禽饲料增加苏丹红;

(2)检测方法

违禁药物的筛选可用酶联免疫法、胶体金免疫吸附法或放射免疫法等快速方法。确认和定量方法如下:

农业部公告第1486号-8-2010 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8381.9-2005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1108-2007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1258-2007 饲料中苏丹红染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63公告-6-2008 饲料中13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公告-7-2008 饲料中8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1629公告-1-2011 饲料中16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BP 028-2002 饲料中己烯雌酚的测定

(3)判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投入品等物质使用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1519号公告)。

(4)判定原则

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五、抽检要求及抽样时间

(一)抽样要求

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前往各设区市协助当地执法人员抽样,其中饲料质量安全预警监测项目由各设区市自行完成抽样和送样。

1、抽样人员为被抽检单位所在地饲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依法定程序独立完成抽样,并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抽样文件和执法证件。抽样单位不得接收被检单位自行取送的样品。

2、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GB/T14699.1-2005《饲料采样》,实施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和留样,并将包装好的样品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原始性。抽取的样品应妥善保存,防止变质。食槽饲料样品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8小时)。

3、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特别是配合饲料尽量抽取还有20天以上保质期的样品,同时严格按照抽样对象和抽样数量抽检。

4、抽样人员应在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共同在抽样单上签章(名)。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验单位,第三联交被检单位保存。

5、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耐心做好说服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所产生的后果。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在场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局报告。拒检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理,相关情况报任务下达部门。

6、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中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要求在生产和经营环节抽取。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原料在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抽样。饲料安全专项监测项目要求在使用环节抽样。饲料中苯乙醇胺A、可乐定、赛庚啶专项监测要求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育肥猪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配合饲料,重点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抽检的产品应是成品仓库中待销售的产品(检验合格的产品),经营环节抽检的产品应是保质期内的产品,使用环节抽检的饲料仅限于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库房内近期使用的饲料或食槽饲料。

7、抽取的样品分成一式三份,其中1份由被检单位存留,另外2份通过可靠的途径传送至省饲料监察所(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饲料样品每份约500g(价值比较高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样品量可适当减少,但每包样品不得少于50g,食槽饲料样品抽样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

8、抽检产品有标签的必须同时抽取标签(一式三份),并随样品一起封存。生产企业抽检的产品若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收集企业标准。

(二)抽样时间

在2015年3月25日之前完成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饲料安全专项监测抽样(详见附表1)。

(三)有关事项

请严格按照附表1的规定批次进行抽样,样品比例不符合要求应重新抽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联系。



监测项目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样品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样品

蛋白饲料三聚氰胺专项

饲料使用环节违禁添加物监测

饲料中苯乙醇胺A等违禁物专项监测

合           计

监测对象

生产、经营环节抽样

比例为1:1

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样

养殖环节抽样

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样

样品种类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动物性饲料和植物性饲料

饲料添加剂和

预混合饲料

饲料

用油

蛋白饲料

育肥猪配合饲料

禽配合饲料

肉牛(羊)

配合饲料

育肥猪

饲料

梅溪

2

2

坂东

1

1

金沙

1

1

塔庄

1

1

合计

2

3

5

附表      闽清县2015年度农业部饲料样品抽检计划表 (上半年)    单位:批次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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