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4-2700-2024-00006 | 文号 | 梅教初〔2024〕4号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17 |
标题 | 闽清县教育局2024年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教育局2024年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
索 引 号 | FZ10104-2700-2024-00006 | ||
文号 | 梅教初〔2024〕4号 |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6-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教育局2024年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教育局2024年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2024年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州市教育局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小学毕业生实行“免试就近原则”录取到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
二、招生对象
(一)具备本县户籍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的2024年小学毕业生。
(二)本县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需在本县升初中的2024年小学毕业生。
三、报名办法
(一)在本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在毕业学校报名。
(二)本县户籍在县外小学就读需回本县升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应于7月1日至7月15日到县教育局初教科报名。随带以下材料: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加盖毕业学校公章或《2024年XXXX小学升初中登记表》。
四、升学办法
(一)片内生升学
1.乡镇初中:录取户籍在本乡镇的小学毕业生;
2.城区初中(含新城):按既定的划片范围招生;
各公办初中应保证片内生入学。
(二)特殊群体升学
1.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作为政策照顾对象申请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及病故伤残军人子女,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精神予以照顾。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①由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人武部盖章确认);②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军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精神予以安排。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①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人才证》和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要加盖所在单位确认章);②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
(3)公安民警子女,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县委相关会议纪要精神予以安排。
(4)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 号)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梅政办〔2019〕3号)精神予以安排。
(5)在我县居住的台胞子女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排。
(6)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到常住地公办初中就读
(1)灾后统规统建的安置户子女和建房迁居等原因,要求去非户籍地乡镇初中(不含城区)入学的对象;
(2)县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由县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安征迁户子女,可申请录取到安置地初中入学;
(3)在我县暂住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本县小学毕业,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4)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5)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子女;
(6)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子女,需随父母到户籍地(跨乡镇)以外工作生活的。需提供材料:工作单位证明、半年工资和公积金流水账、片内居住证明;
(7)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子女。
3.规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需随父母到户籍地(跨乡镇)以外工作生活的,可申请到企业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梅城镇此类对象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需提供下列材料:企业承诺书、学生信息、家长任职证明(副总及以上)和半年工资清单(银行流水账)、由单位缴交的社保证明、片内居住证明等材料。此类对象省市如有新政策出台,以新规定为准。
(三)购房户子女升学
根据规定,购买办公用房和店面的子女不列入此类招生范围。
1.老城区初中升学(城关中学计划招生12班、天儒初级中学计划招生12班)
(1)在城区购房,且在今年7月15日前户籍迁入房产所在地(若户籍在毕业学校报考后至7月15日前迁移的,应持新户口本到县教育局初幼教科进行变更),按片内生进行录取。
(2)在城区购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城区自建房(有产权证)的子女,未在今年7月15日前迁入户口的,在老城区两所初中有空余学位情况下,予以统筹安排。
(3)在城区购买商品房,已取得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预告登记证明的购房户子女,在老城区两所初中完成片内招生任务和上述老城区升学(2)点任务后,不出现大班额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入学。
2.新城初中升学(实验中学计划招生7班)
(1)在梅溪新城购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且在今年7月15日前迁入梅溪新城户口(若户口在毕业学校报考后至7月15日前迁移,应持户口本到县教育局初幼教科进行变更),按片内生进行录取。
(2)在梅溪新城购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新城自建房(有产权证)的子女,未在今年7月15日前迁入户口的,在实验中学有空余学位情况下,予以统筹安排。
(3)已取得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户的子女,在实验中学完成片内招生任务和上述新城初中升学(2)点任务后,不出现大班额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入学。
3.在我县购买商品房,其子女学籍和户籍都不在我县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录取,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回原籍录取。
4.其他乡镇购房户子女升学办法同上。
(四)相关要求
1.以上对象申请变更录取农村初中的填写《闽清县2024年小学毕业生变动录取申请表(乡镇)》,申请变更录取城区初中的填写《闽清县2024年小学毕业生变动录取申请表(城区)》,并附旁证材料上交县教育局初幼教科。
2.规上企业高管子女申请材料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向县教育局初幼教科报备。
3.材料应于7月15日前(双休日除外)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五)随迁子女升学办法
1.乡镇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①居民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②父母双方或一方辖区内有效居住证明。按毕业小学就近申请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不得拒收。
2.老城区务工随迁子女:小学在城区五所小学(实小、城小、附小、二附小、榕星)就读且学籍相一致的毕业生,在城关中学、天儒初级中学完成升学办法(一)、(二)、(三)点招生任务后,若还有学位余额,按下列顺序依次接收以下条件的片外户籍学生入学。
(1)城区历史自建房无产权证的子女,需提供:村(居)证明、建房人身份证、建房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近半年水、电收费正式票据)等相关材料。
(2)城区事业单位派遣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子女,需提供:①工作单位证明;②今年1月份以来的工资证明及花名册;③今年1月份以来单位缴交的社保证明;④辖区内居住的证明;城区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子女,需提供: ①一年以上(2023年7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②辖区内居住证明。
(3)持有效居住证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新城务工随迁子女:小学在第三实验小学就读且学籍相一致的毕业生,在实验中学完成升学办法(一)、(二)、(三)点招生任务后,若还有学位余额,招收持有效居住证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上述对象于7月18日至19日向县教育局初幼教科缴交相关材料,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予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多于学校学位余额,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录取对象,其余的由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升学,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回原籍录取。
(六)回原籍就读学生录取办法
1.户籍在福州地区外、在我县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如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升初中,应在就读小学参加毕业考后,由学生家长持户口本、身份证和学生报名号于7月15日前到我局初幼教科领取学生档案回户籍地教育局报名。
2.户籍在本县外福州地区内,需跨县回户籍地升学的学生领取档案程序如下:
(1)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初教科开具提档介绍信;
(2)凭介绍信,到毕业学校属地教育局初教科领取学生档案;
(3)家长将学生档案交于户籍地教育局初教科。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校长负责制,规范招生方式,坚持免试入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统一实施均衡分班,严禁各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对随迁子女和片内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
(三)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时为录取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
(四)严格执行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
六、本《意见》由闽清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
2.闽清县2024年初中招生日程安排表
3.闽清县台胞子女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指南
闽清县教育局
2024年6月17日
附件 1
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
1.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2.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或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3.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4.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5.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
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8.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以及招收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
9.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以及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0.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附件2
闽清县2024年初中招生日程安排表
时 间 |
内 容 |
5月22日-28日 |
学校组织毕业生报考 |
5月29日至6月4日 |
学校向初幼教科提交毕业生报考材料 |
7月1日至15日 (工作日) |
1.变更录取对象提交材料; 2.县外毕业回本县升初中的学生提交学生档案; 3.在本县毕业回县外户籍所在地升初中的学生领取学生档案。 |
7月18日至19日 |
摇号对象缴交材料(城区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 |
8月1日 |
公布城区初中录取名单 |
8月6日至9日 |
各初中领取学生档案 |
附件3
闽清县台胞子女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指南(2024年)
一、台胞子女就读政策
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子女在闽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8号)文件精神,我县台胞子女入学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的政策。
二、申请条件
父母或子女持台湾户籍证明、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可自主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就读闽清县域内的公办学校。
三、台胞子女入学程序
(一)每年7月15日前由监护人提交以下材料至县教育局初幼教科审核。
1.书面入学申请书
2.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适龄儿童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非父母的监护人需提供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监护人在本县的居住证明
(二)符合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前往学校报名(具体报名时间由学校另行通知)。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县教育局初幼教科:正常工作日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五、咨询联系方式
县教育局初幼教科:223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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