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环境保护执法和督查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mqx.fuzhou.gov.cn/xjwz/zwgk/zfxxgkzl/)。
(二)公开形式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登入“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目录搜索工具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22336918
传真号码:22352353
电子邮箱:mqhbjbgs@163.com
通信地址: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76号
邮政编码:3508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以电子邮件形式递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下载《申请表》或直接向受理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关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关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电话:0591-22339017,22332349,22371349,传真号码:0591-22332109,电子邮箱:mqxfzk@163.com,通信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邮编:35080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在线举报,请登录“福建闽清”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填写提交举报意见。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闽清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机构:闽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传真:0591-22339017,通信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县政府办公楼三层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