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2-0800-2024-00131 | 文号 | 梅发改价格〔2024〕10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07 |
标题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2-0800-2024-00131 | ||
文号 | 梅发改价格〔2024〕10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8-0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闽清县供电公司,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4〕35号)《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4〕54号)以及《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函》(榕发改价格〔2024〕5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充电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完善充电收费机制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落实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收费标准如发生变化及时更新。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乡镇、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本乡镇、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含引入第三方经营企业)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发现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五、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升级,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确保充电价费分离到位。
请各乡镇、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强化政策落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于2024年8月15日前报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有物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摸底调查,社区(村)由属地乡镇负责摸底调查)至县发改局。自2024年8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县发改局书面报送规范充电收费工作进展情况、需协调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
联 系 人:黄丹
联系电话:18059708210
附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情况调查表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