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2-0800-2024-00117 | 文号 | 梅发改价格〔2024〕9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17 |
标题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闽清县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闽清县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2-0800-2024-00117 | ||
文号 | 梅发改价格〔2024〕9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6-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闽清县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闽清县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
闽清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发改运行〔2022〕547号)精神,参照《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榕发改规〔2023〕3号)和《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州市五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4〕15号),经报县政府同意,现就相应调整闽清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闽清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31元/立方米调整为3.76元/立方米。对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统一按居民用气终端第一阶梯销售价格执行。各阶梯气价仍按1:1.2:1.5 的比例相应调整。
二、困难群体用气优惠措施
为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人员家庭,用气价格仍按原标准3.31元/立方米执行。
三、调整时间
调整价格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清算衔接和价费公示,积极受理困难群众优惠减免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全力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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