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910-1700-2024-00001 文号 三政〔2024〕15号
发布机构 三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5-23
标题 三溪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三溪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910-1700-2024-00001
文号 三政〔2024〕15号
发布机构 三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5-2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三溪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溪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溪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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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溪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溪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办法

的通知

 

各村,各办(中心、所站),乡直各有关单位

三溪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我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发挥长久效益

 

附:三溪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办法

 

 

                        三溪乡人民政府

                                2024523

 


 

三溪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有效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考核科学的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依据《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闽清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梅农综〔2023〕4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良田粮用的原则,扎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引导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投入的为减轻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所建设的田块整治工程、灌排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公示标牌、配套附属建筑物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是指针对上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其责任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破坏、谁维修“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工作。

第七条 政府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条 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村级组织应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日常抽查、监督评价等。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开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期、保修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一个月内与村级组织办理管护移交手续、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确权及交付手续。村级组织作为资产责任主体,应对接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乡政府、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个人等作为管护主体,应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由资产责任主体协调解决;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乡政府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解决;对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超负运行、设备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资产责任主体或管护单位责成损毁人及时修复或赔偿。

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参与设施管护,可结合耕地保护巡田制度,落实田长制巡田网格员工作职责。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资产责任主体、管护主体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与管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鼓励管护主体发展市场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乡政府、村级组织作为资产责任主体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等方式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对于委托承担的,资产责任主体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已委托第三方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的,管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管护工作,探索利用“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标准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有以下内容

(一)田块整治工程:耕作层地力保持、田块修筑。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小型拦水坎、明渠(沟)、明(暗)管、渠系建筑物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路、生产路、田间道路附属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工程:防冲护岸、护坡、排洪沟、截水沟等。

(五)其他工程:标志牌等其他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的农田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提(引)水功能、灌溉排水功能、通行功能等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运行使用的,资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乡政府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其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乡政府应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按规定程序多渠道筹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局根据县域内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的总面积,按照亩均不低于2元的财政资金投入标准,配套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费用,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县域内高标准农田的工程建后管护。

(二)地方预算资金。政府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合理担负机制,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多元化筹资渠道、管护任务等,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经费。

(三)整合资金。统筹整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用于公益性岗位或按规定可用部分)、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入的田间工程水费、其他渠道涉农资金等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其中,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执行。

(四)自筹资金。主要包括集体经济收益、工程设施运行收益、运营主体出资、村民自筹、社会捐赠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

(五)其他资金。政府可引导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推出符合高标准农田工程项目运行特点的投资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的资金及人力支持力度。

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集体经济发达的行政村可通过从集体收益中提取资金作为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管护人员薪酬和培训、巡查等工作经费;

(二)工程设施耗材、设备采购;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维护;

(四)其他。包括委托工程管养服务、管护保险、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四条 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包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管护人员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五条 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涉农资金中计提的工程设施管护费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由项目工程所在村级组织上报乡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管护经费

第十七条 已流转农田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由流入方负责,相应管护经费由流入方自行解决;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遭人为恶意损毁的,由资产责任主体或管护单位责成损毁人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畅通社会监督。乡政府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强化工作监督。乡政府每年应对不少于2个行政村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开展管护工作日常抽查,具体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管护效果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正常运行。

乡政府应对本行政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管护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日常监测。乡政府应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日常监测机制,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强化结果运用。乡政府结合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对各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对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应予以表扬,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补助资金时重点推荐;对管护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补助资金时不予重点推荐。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损毁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的,应责成资产责任主体与管护主体解除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乡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各的管护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三溪乡人民政府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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