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902-2500-2025-00004 | 文号 | 梅溪政〔2025〕35号 |
发布机构 | 梅溪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3-24 |
标题 | 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梅溪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2025年梅溪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902-2500-2025-00004 | ||
文号 | 梅溪政〔2025〕35号 | ||
发布机构 | 梅溪镇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03-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梅溪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2025年梅溪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 |
梅溪政〔2025〕35号
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梅溪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镇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闽清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我镇组织制定了《2025年梅溪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清县梅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2025年梅溪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散养畜禽,由省级统一采购和供应疫苗,各地组织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每月补免。对规模养殖畜禽,实行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免疫、自行申领补助资金(即“先打后补”)。免疫病种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镇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我镇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4月和10月底前将辖区内备案场名单及不实施免疫羊的数量等情况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根据我县布病防控实际,结合近几年风险评估情况,继续开展家畜布病非免疫净化建设,我县不实施布病免疫,对检出的布病阳性动物,按规范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三、疫苗种类和免疫程序
根据《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以及福建省动物疫病监测情况综合选择,2025年全市强制免疫使用疫苗种类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H5N6 H5-Re13 株+H5N8 H5-Re14 株+H7N9 H7 Re4 株和 H5N2 rHN5801 株+rGD59 株,H7N9 rHN7903株)。
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0型灭活类疫苗、A型灭活疫苗、合成肽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场、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各地要根据《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的免疫程序,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二)稳步推行“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有条件的乡镇可先行探索适合本地方式以一个乡镇或几个乡镇联合实施散养畜禽“先打后补”试点。各地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以免疫质量与实效为出发点,切实保障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确保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
(三)严格疫苗管理。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的抽查和指导。
(四)加强技术培训。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县、乡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乡镇兽医干部、村级动物防疫员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免疫操作,落实人员防护、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
(六)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大力宣传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户落实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主体责任,加大产地检疫环节家畜耳标检查力度,不得为未按规定挂戴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
(七)落实报告制度。各地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每年3一5月、9一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评估免疫效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畜禽群体,及时组织补免;对开展“先打后补”养殖场,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检;对未申请“先打后补”养殖场,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加强免疫抗体抽检。确保强制免疫政策全面有效落实。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暗访与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村两级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镇村两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开展宣传指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培训方案,定期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四)强化监督执法。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台账,严格程序化免疫,及时补免或加强免疫,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梅溪镇党政办 2025年3月24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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