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914-1900-2016-00003 | 文号 | 东政〔2016〕13号 |
发布机构 | 东桥镇 | 生成日期 | 2016-02-08 |
标题 | 东桥镇人民政府关于福建闽江水口水电站枢纽坝下水位治理与通航改善工程拆迁补偿管理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福建闽江水口水电站枢纽坝下水位治理与通航改善工程拆迁补偿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914-1900-2016-00003 | ||
文号 | 东政〔2016〕13号 | ||
发布机构 | 东桥镇 | ||
生成日期 | 2016-02-0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东桥镇人民政府关于福建闽江水口水电站枢纽坝下水位治理与通航改善工程拆迁补偿管理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福建闽江水口水电站枢纽坝下水位治理与通航改善工程拆迁补偿管理的通知 |
大箬村、安仁溪村:
福建闽江水口水电站枢纽坝下水位治理与通航改善工程项目已于2015年8月正式开工,该项目的建设对改善闽江河段通航条件,适应闽江水运、货运量增长和船舶大型化要求,恢复闽江航道正常通航,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的建设涉及了本镇部分村民的拆迁事宜,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现将有关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属拆迁地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金应设立专户管理。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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