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10-2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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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梅政综〔2013〕9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梅政综〔2014〕297号)等相关公租房文件规定,现就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所有申请人全部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的梅城镇和梅溪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年收入6.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1万元以下(含)的下列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长期在本县城区工作和生活。
备注:“城区居民”指梅城镇下辖的梅城居、城北居、台山居、溪口居、城西居、桂园居、西门街居、洋桃居、梅西居、南门居等社区居委会长期实际居住居民,梅溪镇下辖的梅溪社区居委会长期实际居住居民;长期离梅在外务工人员不得纳入公租房申请。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不具有本县户籍或者属于本县(除梅城镇和梅溪镇外)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务工且在本县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年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 
3、申请家庭成员现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
5、申请人离异时间不足2年。
(五)公租房特殊保障实施对象:
1、在我县城区长期工作或生活的全国、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现役12年(含12年)以上专业士官,驻梅部队随军在闽清城区工作或生活就业的家属;
2、在我县城区长期工作或生活的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民政重点优抚对象;
3、具有211和985工程院校本科以上或具有其他高校硕士以上学历且在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4、城区一线环卫工人和一线公交司机;
以上特殊保障对象准入标准为:梅城镇和梅溪镇(指榕星村、榕院村、梅溪新城规划区范围)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共有住房,且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城区实际生活、工作;符合保障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配租公租房。
四、申报材料
按公租房申请表中明确的内容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前往申请的乡镇领取申请表也可通过闽清县政府网下载打印(http://www.fzmq.gov.cn/xjwz/zwgk/zfxxgkzdgz/zf/bzxzfzc/)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领取申请表后,请务必先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按照申报材料的告知内容填写和备齐完整的申请材料至申请乡镇。
2、填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我县保障性住房。
3、公租房特殊群体,需根据群体类别向乡镇提供不同材料并录入申请审核系统。如全国、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现役12年(含12年)以上专业士官,驻梅部队随军在闽清城区工作或生活就业家属(若调离或转业等须主动腾退公租房)、见义勇为对象、民政重点优抚对象须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有权(上级)部门出具证明;具有211和985工程院校本科以上或具有其他高校硕士以上学历且在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和在编情况证明;城区一线环卫(若入住建成的环卫职工宿舍或离职须主动腾退公租房,缴交2年及以上社保)和一线公交司机(缴交2年及以上社保)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岗工作证明为准;引进人才以人社部门出具证明为准;选调生以组织部门出具证明为准。
4、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若因申请家庭不配合造成审核不通过,后果自负。
六、其他
1、新冠疫情期间,申请时请做好防护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入信息登记、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等相关工作。
2、公租房申请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若遇收费事宜,切记不要给予任何钱款,谨防上当受骗。
3、本公告未尽事宜,以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