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获得感!我市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保制度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9-11-2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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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2019年以来,我市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来看看,今年以来职工医保都有哪些变化吧!

  一、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与“统账结合”的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原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原参加我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统一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职工医保门诊和住院待遇

  1、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范围,将脑卒中及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抑郁症、慢性病毒性肝炎5个病种纳入职工门诊特殊病种,目前共有26种。

  2、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600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取消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起付线。

  3、2019年3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三甲医院报销85%、三乙医院报销86%、二级医院报销88%、一级和社区报销92%。退休职工按上述标准提高5%,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维持不变。

  三、调整首次参保和医保关系中断后的医保待遇

  1、自2019年3月1日起,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外统筹区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注:原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按现规定可提高到6万元)。连续参保时间12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2、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的,中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时间超过3 个月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时,愿意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补缴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不愿意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

  四、单位和个人不再承担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

  原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保费(65元/年.人)改为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

  今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人员都可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符合医保目录内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理赔比例为90%。

  五、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为推行减税降费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计算口径,由“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现标准调整如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从4382.76元调整为3772.48元,缴费基数上限由18783.24元调整为16167.75元。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由438.28元调整为377.25元。

  3、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月补缴金额由375.67元调整为323.36元。

  六、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为解除退休人员后顾之忧,进一步优化医保经办服务,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符合医保规定缴费年限,已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医保关系即与原参保单位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

  参保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终止,或因各种原因欠缴、停缴医保费的,不影响已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在本统筹区内,因企业搬迁、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原参保地的,在转出前已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医保关系可保留在原参保地或随同单位成建制转移(在四城区之间变动除外)。根据自愿原则,退休人员可向原参保单位提出,由原参保单位向管理部申请办理。

  3、已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个人帐户每月1日按规定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