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引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04-1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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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引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的暂行规定》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闽清县引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教育人才发展环境,吸引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到我县任教,根据《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榕教综〔2018〕46号)、《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补充规定》(榕教综〔2019〕256号)和《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的补充通知》(梅委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我县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以教育人才建设为核心,以优化教育人才结构和人才发展环境为主线,按照专业对口、按需引进,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适当储备、长远发展的原则,大力引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努力培育和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扎实推进我县教育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人才条件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人才包括新引进的博士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优秀本科毕业生。 

    (二)引进人才具体条件 

    引进的人才应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2.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福建师范大学师范类个人专业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50名的本科毕业生,闽南师范大学师范类个人专业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30名的本科毕业生。 

  4.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师范大学(不含各类附属学院)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及本科公费师范生。 

  三、相关待遇 

  (一)引进人才的编制问题 

  由县教育局会同县委编办根据需要,在全县教育编制总量内调剂用编需求,并将人员退休、解聘等腾出的空编,优先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编制问题。每年根据定编和紧缺学科需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用编岗位。 

  (二)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 

  1.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至少为六年(含试用期),给予生活津贴35万元(试用期满后分五年等额发放,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和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2.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服务期至少为六年(含试用期),发放生活津贴30万元和一次性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 

  3.引进的福建师范大学师范类个人专业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50名的本科毕业生和闽南师范大学师范类个人专业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30名的本科毕业生:服务期至少为六年(含试用期),发放生活津贴20万元和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4.引进的师范大学(不含各类附属学院)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及本科公费师范生:服务期至少为六年(含试用期),发放生活津贴10万元。 

  (三)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由县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在我县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就学。 

  四、引进程序 

  (一)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引进程序 

  1.由县教育局制定实施方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发布需求信息。 

  2.由人才本人填写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面试考核、体检。 

  4.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初步确定教育人才引进人选名单,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入编手续。 

  (二)本科学历毕业生按照当年度教师招聘的程序予以引进。 

  (三)省内高校公费师范生按市教育局相关规定予以引进。 

  五、津贴补贴来源和申报程序 

  (一)引进人才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由县财政或县人才专项经费承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对引进人才予以资金支持,社会资金在上述标准内已对引进人才给予生活津贴的部分,县财政不再重复发放。 

  (二)申报程序 

  1.人才向用人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奖励政策的运用、执行情况负责。 

  2.用人学校审核同意后向县教育局申报。 

  3.县教育局初审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审。 

  4.公示无异议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教育局协助县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相关经费从县财政或县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六、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管理考核 

  对引进人才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与政策兑现及是否续聘等挂钩。年度考核由用人学校负责,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期满考核由县教育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违约责任 

    1.人才在合同期内因客观和不可抗拒原因终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2.人才在合同期内违约、终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退回全部已发放的资金,按照聘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学校负责追回全部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师风师德的。 

  (2)严重违纪违规的。 

  (3)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惩处的。 

  (4)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4.上述2、3款项中用人学校追回的资金由县财政开支的,退还国库;由社会资金开支的,退还社会资金。 

  七、加强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引进人才队伍建设状况,并负责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引进人才工作。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闽清县公办学校,县内在编(含编外)人员辞职后再重新入职的,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解释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教育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