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06-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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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扶持发展现代农业意见

一、扶持发展种养业

(一)粮食生产类

1.鼓励粮食规模化生产。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粮食生产,对早、中、晚稻每季种植规模达3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00元补助。对种粮大户实行低价保护补贴制度,当稻谷国家收购价每百斤低于130元(含130元)时,每亩再予以补助100元;低于120元(含120元)时,每亩予以补助200元。

2.扶持发展现代山区水稻生产示范片。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选定15个村列为现代山区水稻生产示范片建设项目点,根据各片实际情况下达水稻种植面积与单产指标。片区完成任务数据以村为单位进行统计,对完成示范面积、单产指标项目任务的,种植户每亩补助200元;村委会组织开展示范片落实活动(可将相关耕地流转后承包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种植水稻),并实现任务目标的,每村每季补助工作经费3000元;未完成任务的村,种植户和村委会均不予补助。

3.扶持粮食服务化生产。对从事机械化插秧、水稻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每年服务面积(一项或两项累计)达到1000亩以上的,每个经济组织给予奖补3万元。对建立水稻集中育秧示范点,供应大田插秧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经济组织,按大田种植面积每亩补助50元。

4.扶持水稻全程机械化耕作。对水稻生产全程推行机耕、机插、机防、机收示范种植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经济组织,每亩予以补助100元。

5.扶持发展绿色稻米生产。对水稻生产中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250公斤以上,示范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经济组织,每亩补贴100元(即每吨补贴400元)。扶持稻螺、稻鱼等绿色种养模式,经认定达到规范化生产目标,连片面积达30亩以上,首次申请该项补助的种粮大户或经济组织,每亩补助200元。

6.扶持再生稻生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再生稻示范村发展机收再生稻生产,示范面积规模达30亩以上,再生稻再生季亩产达150公斤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以村委会组织的示范片,每村补助推广工作经费3000元。

7.粮食生产项目实行叠加补助。上述粮食生产类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的运作程序,同一生产区域叠加实施上述不同小项内容的,叠加享受相关补贴。

(二)果蔬种植类

8.扶持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对新开发集中连片种植果树、油茶、茶叶、花卉苗木等名优作物达30亩的或新开发流转30亩以上农地从事多品种种植或种养结合(养殖部分仅指不会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小规模禽类养殖)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奖补1万元,30亩以上的每增加30增加奖补1万元(即实行30亩制),每个基地最高奖补10万元

9.鼓励种植茉莉花。对种植茉莉花面积达5亩的每年予以奖补0.3万元;5亩以上的每增加5亩奖补0.3万元(即实行5亩制),每年每个基地最高奖补10万元

10.对绿色(有机)种植项目进行专项奖补。对农业种植基地采取绿色环保无污染、无农残或有机种植的,可申请专项补助,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符合要求的,每个基地(面积10亩以上)给予奖补5万元。

(三)畜牧水产养殖类

11.扶持蛋禽工厂化养殖。对纳入省市禽蛋现代产业园发展项目的企业年新增固投达100万元的(以资质单位年终审计和正式发票为准,下同给予5万元奖补;1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2.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多奖补50万元。

12.扶持水产智控化养殖和尾水净化处理。对利用现有鱼塘改造或利用建设用地新建设施大棚从事智能化控制无尾水污染的渔业养殖场,按新增固投达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补;1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2.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多奖补50万元。扶持新品种、新技术养殖示范推广,取得市级、省级部门立项的新品种、新技术养殖示范推广,并通过验收的,每个项目分别追加奖补3万元5万元。扶持水产良种场建设,获得市级、省级水产良种场的,分别追加奖补3万元5万元。扶持水产养殖企业实施水资源化利用或净化处理”,根据水资源化或净化处理设施投资额给予3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林下经济类

13.扶持发展林下经济。对在林下连片种金线莲、铁皮石斛等面积达10奖补3万元(实行一种一收补一次),10亩以上的每增加10亩奖补3万元,每个基地最高奖补10万元。连片种植其它林药、林菌、林花、林菜等面积达50-100奖补5万元,101亩以上的每增加10亩奖补0.5万元,每个基地最高奖补10万元养殖林蜂100奖补1万元,100箱以上每增加100箱奖补1万元,最高奖补10万元。

(五)设施农业类

14.扶持发展大棚设施农业。对省级六类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在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县级财政按照省级补助的10%予以配套补助。对面积达到2亩以上、但未达到省级六类设施农业大棚最低面积要求而未能得到省市级补助的,县级财政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15.鼓励推广节水灌溉。对农业种植基地(10亩以上)新建节水灌溉设施(含管灌、喷灌、滴灌等)的,每亩予以补助300元,每个基地最高补助10万元。

二、扶持发展农产品(含林产品)加工和冷链仓储物流

16.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年新增固投达5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补;5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新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生产线在省市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20%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或净化处理”,如粉干加工厂、蜜饯厂、豆腐皮加工厂等,根据污水资源化或净化处理线投资额给予3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扶持发展冷链仓储物流业。新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仓储冷库15立方以上每个给予补贴3万元,每增加10立方增加补助1万元,每个冷库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新购置农产品冷链物流车(不包括二手车、改装车),载重量3~5吨(含5吨)的每辆予以补助2万元,载重量510吨(不含5吨)的每辆予以补助5万元。

18.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仓储冷库、设施农业生产性用电给予补助。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划出300万元,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仓储冷库、设施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性用电奖补,用电奖补每千瓦时不超过0.3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业

19.加快推进“互联网+农业”发展。对新建的230个益农信社网点,每录入发布1个当地农产品信息,且年实现线上销售额1000元以上的,予以补助300元,每个网点最高补助1000元。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县益农社和各网点运营管理和维护。对我县农产品销售发挥明显拉动作用的电商,可通过申请并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后予以适当补助。

20.大力促进农产品(含水产品)展销。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划出200万元,用于举办农业节庆活动(丰收节、橄榄节)和鼓励农产品参展。对于由乡镇主办各类农产品节庆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大小,给予乡镇一次性奖补5~10万元;鼓励农业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推介活动,对参加省会城市(含单列市举办的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的,每个展位奖补1万元;参加国外推介活动的,每个展位奖补2万元。在推介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金奖的,予以奖补3万元。

四、鼓励壮大农业品牌

21.着力打造农业产业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得“福建名牌农产品”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福州名牌产品”“福州名牌农产品”“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奖补0.5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对已评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到期后成功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奖补0.3万元、0.3万元、0.8万元。

22.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补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于在新一轮评选中,能够保留县级、市级、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奖补2万元、3万元、5万元。

23.大力扶持县域特色农业。立足全省农产品主产区定位,对于在我县落地注册的涉农类企业,主要从事我县粮食、橄榄、西红柿、芋头、茶叶、蔬菜等农产品的种植、加工、贸易,年税收达50万元以上,税收地方留成50%比例予以奖励。

24.精心培育新型农业(含林业)经营主体。对评上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家庭农场)的农业(含林业)企业分别给予奖补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25.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对于获得县级、市级休闲农(渔)业(包括最美休闲乡村、水乡渔村、森林人家)示范点(村)称号的农(含林业)经营主体(村)分别给予奖补2万元、3万元、5万元。

五、突破农业发展瓶颈

26.大力培育每年7月份开始组织开展一次星级新农人评选活动,评定三星级新农人1人,予以奖励5万元;评定二星级新农人3人,每人予以奖励3万元;评定一星级新农人5人,每人予以奖励2万元。被评为星级新农的优先享受各类农业项目支持、教育培训、服务指导,优先享受县政府提供担保的农业贷款及其相应基准利率贴息补助(贷款额度不高于50万元,贴息补助月利率不高于2‰),优先参与种养业项目农业政策性保险。

27.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一次性连片流转(10年以上)耕地30亩的,给予村经济合作社奖补1万元,30亩以上的每增加30亩奖补1万元(即实行30亩制)

28.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给予各类农产品(含林产品)产、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的贴息补助月利率不高于2‰,单个农业加工企业可享受贴息补助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超出200万元部分的贷款额不享受贴息补助。

29.实行可叠加获得上级补助。对本文件规定补助政策项目若同时获得上级相关补助可叠加享受。

30.实行一事一议奖补。在年预算补助资金15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未列入上述相关补助范围,但对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的乡镇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予以适当补助,列入该专项资金支付。

六、项目申报、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31.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认真编写项目申报材料,同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乡镇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发文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2.项目验收。各乡镇政府成立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对符合的项目进行验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将验收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相关业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各乡镇所上报的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项目进行梳理审核,采取“全面检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奖补资金2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对于奖补资金20万元以下的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并公示检查结果。对专业性强、集成度和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以聘请省、市、县专家评审、验收。专家评审、验收费用及验收组人员差旅等相关费用在现代农业经费中列支。

33.资金拨付各乡镇根据检查结果,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相关业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将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各乡镇财政所,再由各乡镇财政所拨付给各相关补助对象由部门组织实施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

七、其他有关事项

34.本意见202011起实施。《中共闽清县委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梅委〔201868号)同时废止。

35.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补助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制:①进入流通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未办理一品一码赋码制的,不予补助②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不予补助③存在当年环保污染被处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当年被环保处罚次数达3次以上(不含3次)的,不予补助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补助⑤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予补助。

36.本《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对申请补助时存在疑义的,以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联合成立的调查小组解释意见为准。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