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范围:
具有闽清县户籍,1957年*月*日之前出生(以出险时年龄达到65周岁为符合条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意外伤害导致骨折、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二、保障区域:闽清县行政辖区内
三、保险金额:
1.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000元;
2.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额:根据医疗费用中统筹未支付部分设立动态保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保额为3000元,3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保额为5000元,6万元 以上保险金额为7000元;
3.意外伤害伤残保额:20000元(伤残按评残等级比例给付);
四、保险期限:一年
五、就诊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六、理赔材料:疾病证明书、医药发票、用药总清单、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医嘱单、病例、出险通知书、身份证、银行卡
七、理赔服务:闽清县梅城大街78号人保财险闽清支公司(建设银行旁)
释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