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九条意见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04-2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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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九条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闽清县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九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闽江闽清段沿岸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加强培训宣传。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邀请植保、土壤专家为橄榄种植户开展科普教育培训;大力宣扬“草没长脚,吃了营养不会跑”、“草不仅能保湿、保土,而且能降温、保温”等果草共生共长的生态新理念。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果园适当留草对于生态保护、果园小生态环境改善等各方面有利影响,促进农户转变思想观念和耕种方式。 

  2.推广种植绿肥。推广橄榄园内套种旱地绿肥——苕子,建立绿肥种植示范片,不进行橄榄园斜坡除草工作,保护斜坡面的绿色植物。 

  3.引导农户改变管理方式。鼓励农户使用割草机,大力向农户宣传过量使用除草剂会使土壤板结、有机养分减少等弊端,改变除草模式,将全园翻土除草改为割草,尽量青山不露土。提高橄榄种植户割草机购置补贴,资金从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进而减少除草剂的使用。 

  4.加强开垦管理。村委会应加强巡查,凡发现村集体土地内有新开垦山坡地种植橄榄等林果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制表报乡镇林业、水利、农业工作站人员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要求种植户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巡查机制,对辖区内乱挖及毁林开垦现象应及时制止,对新开垦山坡地种植橄榄等林果的,应督促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5.严格申报项目审核。对于种植基地位于闽江闽清段两岸可视范围内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所申报补助的所有项目,增加橄榄园山体绿色植物覆盖面积及山体复绿情况的专项审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各类政策性补助项目。 

  6.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进行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开发生产活动。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由县水利局按照《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并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7.在林地开垦种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林业局按照《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8.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林木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橄榄园的,由县林业局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毁坏林木或钩机上山开垦造成林地毁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等规定,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全县茶果园和经济林的管理适用本意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