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不含县房管中心) | |||||||
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房建)新申请及重新核发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施工图审机构 |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按实际装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加油加气站项目,其项目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建设局办理。马尾区、长乐区及各县(市)项目继续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相应审批和监管。 |
2 | 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市政)新申请及重新核发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机构 |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机构 | ||||
4 | 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房建)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机构 | ||||
5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 具体勘察或设计资质单位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 |
6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 具体勘察或设计资质单位 | |||||
7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燃气检查检测机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8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福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 《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2月26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申请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标注尺寸的广告位置立面彩色效果图;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招牌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招牌广告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标注尺寸的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
具体设计资质单位 | 1、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户外招牌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福州市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2、申请大型户外招牌广告设置许可:满足《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招牌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3、申请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满足《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的,其使用权取得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与相关权利人协商等方式取得。 4、申请大型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许可:满足《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由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持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5、大型户外广告延续换证:满足《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
9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具体勘察或设计资质单位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以经消防设计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为蓝图进行编制,包括电子图纸和纸质图纸。 | |
10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具体勘察或设计资质单位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以经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纸为蓝图进行编制,包括电子图纸和纸质图纸。 | |
11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具体勘察或设计资质单位 | |||
12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消防设计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消防设计文件。 | 施工图审机构 |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管辖,具体以《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确定管辖层级和部门。另外市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市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装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建设局依法负责由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按实际装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加油加气站项目。 |
13 | 既有建筑装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 施工图审机构 | ||||
14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 | 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活动的通知》(闽建城〔2014〕18号)中第三条:简化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申报材料。申报《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二)燃气汽车加气站营业执照;(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四)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六)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七)燃气汽车加气站负责人任命文件;本单位加气工、运行工等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及燃气专业培训证,没站不少于四人;(八)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 燃气检查检测机构 | 申报《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二)燃气汽车加气站营业执照;(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四)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六)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七)燃气汽车加气站负责人任命文件;本单位加气工、运行工等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及燃气专业培训证,没站不少于四人;(八)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 |
15 |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 市场监管部门 | |||||
16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园林)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2.[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2号修订,2021年住建部令第52号修订)第四条 |
资源规划部门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1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城乡建设局 | 不涉及建筑物时可不提供 | ||||
18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19 | 因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等(标明涉绿审批的范围、位置和状况)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资源规划部门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20 |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的文件、用地红线、总平面图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 资源规划部门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21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的函 |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 资源规划部门 | 该材料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 | |
22 | 土地使用权批文(原件)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 资源规划部门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23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福州市异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足) | 规划部门意见 | [条例]《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第十二条 | 资源规划部门 | 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24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_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18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10号令)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10号令)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需在有效期内 | |||
26 | 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_涉及二次装修垃圾运输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18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10号令)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10号令)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需在有效期内 | |||
28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的审批资料。 3.2.4 申请借用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等各类悬挂物应提供以下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审批资料。 3.2.5 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从事限制性作业应提供以下资料: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审批资料。 |
资源规划部门 | 资源规划部门批准文件需在有效期内 | |
29 | 挖掘破路设计图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 4.连续挖掘长度超过20米的项目,提供设计图;连续挖掘长度小于20米的项目,提供挖掘平面示意图。设计图或平面示意图均应标明挖掘路段位置及挖掘路面层的结构类型、挖掘尺寸、挖掘范围内路面现状物的情况(含路灯、绿化、电缆沟、电杆等各种设施),涉及检查井建设的还应提供检查井及井盖的设计图。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30 | 挖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5.横穿主次干道或顶管、拉管施工等较大型或工艺复杂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提供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分段施工的范围和工期、施工工艺,以及人员、机械设备的投入情况。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31 | 城市排水指导意见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6.接驳污水项目提供城市排水审批文件。 |
城乡建设部门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32 | 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挖掘影响范围内地下现状管线放样资料。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33 | 安全评估报告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5 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者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 |
具有市政工程审核资质的机构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34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特殊车辆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35 | 安全措施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
该项目原设计单位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36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福州市消纳建筑垃圾备案 | 土地用途证明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10号令)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资源规划部门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