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满足企业发展、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对人才的需求,现就支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在闽工作实施如下政策:
一、支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到福建工作(不含厦门),在工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下同)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2.“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3.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5.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二)支持对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受聘于企业的。应为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到福建省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平潭)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一定比例(本科1倍,其他1.2倍),每年在企业实际工作9个月以上。个别情况可放宽条件。
2.到众创空间培育的。应为毕业后5年内、近1年内,在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培育或提供服务3个月以上,且未受聘于企业单位和不符合创领办企业条件的。
3.创领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时间、投资比例、团队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
二、支持政策
1.企业聘用补助。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
2.众创空间培育补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3.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4.其它政策支持。将本办法支持对象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5.实习实训补助。吸纳本办法支持对象相应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来闽实习实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三、附则
1.支持对象在福建省获得省级人才项目奖励或资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申报单位将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失职失察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相关工作人员、认定责任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3.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支持政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各设区市(平潭)要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支持政策,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支持办法,所需经费从相关渠道列支。
4.本办法由省人社厅具体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企业聘用补助申请表
3.《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众创空间培育补助申请表
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
附件1
《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为便于支持对象申报,便于有关单位审核确认和实施,现就《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支持办法》)提出实施细则如下:
一、名词、条款释义
(一)基本条件部分
1.国内学校毕业生学科专业认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或毕业当年最新颁布的目录为准。
2.境外著名大学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位于前200名的境外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为: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
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3.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范围,原则上为台湾、香港、澳门进入“ARWU两岸四地百强大学排名”前100位的大学。以毕业当年的排名为准;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二)受聘于企业的条件部分
1.《支持办法》印发前毕业和来闽的,“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指毕业至《支持办法》印发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年,企业支付首笔薪酬至《支持办法》印发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支持办法》印发后毕业和来闽的,“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指毕业至申报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年,企业支付首笔薪酬至申报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2.到福建省企业工作,指到以下企业工作:规模以上企业、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符合条件的3年内新办企业。
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中“高层次人才”指入选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及经确认的A、B、C类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我国“两院”院士,国家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973计划”、“983计划”的首席科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人选,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优秀专家,省杰出科技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省软件杰出人才,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人选,中国侨界贡献奖创新人才奖获得者,等。
符合条件的3年内新办企业,指企业注册时至申报日间隔不超过3年,并且符合设区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设定的企业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根据当地产业情况及企业注册资本、实际投资、正式聘请员工数、员工平均薪酬、正式运工营后生产销售等情况设定,并经实地考评核实后确定。
3.“个别情况可放宽条件”包括以下3种情况:
①受聘于3年内新办企业的,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可放宽到1年。
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时间可放宽到5年内:受聘于3年内新办企业或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机构、项目);受聘于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等科研平台所在企业;受聘于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省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受聘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台湾、香港、澳门著名大学的毕业生。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指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③35岁以下且具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或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科研人员,可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三)到众创空间培育的条件部分
1.“毕业后5年内、近1年内”的计算办法参照受聘于企业单位的。
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科研人员可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2.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指在市级以上科技、经信等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含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大学、创客学院等创业创新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等。
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武夷新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可放宽至其它孵化平台,经设区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实地考评核实后确定。
(四)创领办企业的条件部分
“在企业注册时间、投资比例、团队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指具备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注册企业时间不超过3年。
2.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15%以上。
3.企业聘任3名以上负责技术研发、市场开发的职员,并正式签订1年以上、每年在企业工作9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4.符合相关项目的其它申报条件。
(五)支持政策部分
1.企业支付薪酬含基本工资、住房补贴、考核奖励、医保社保、政府补助等,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成果转化等。
2.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或省人社厅正式公布的为准,“上一年度”指申报时的上一年度。
3.企业聘用补助中,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按以下执行:
①企业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的,按用人单位税前支付薪酬的80%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②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第一年度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40万元补助,第二、三年度再按《支持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助。
③“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按企业支付薪酬50%的标准补助。
④受聘于在闽央企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减半补助。
4.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指同一对象按《支持办法》获得企业聘用补助、众创空间培育补助,以及按《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获得的团队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不含创领办企业期间获得的启动资金支持等补助。
5.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中,“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包括以下4个方面:
①创业担保贷款。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2015〕37号)规定,初始创业阶段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②启动资金支持。按《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12〕10号)等有关规定,对经评审确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台湾毕业生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
③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4号)的规定,入选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项目的,由省级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给予30-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④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2015〕37号)规定,福建省小微型创领办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由省经信委在挂牌当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6.其他政策支持中,“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指按《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201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闽政〔2015〕44号)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包括:迁移户口、税收优惠、人才住房(公寓)或住房补贴、子女入转学、工作科研补助、创业资金支持、创新券政策、投融资服务、工作场所租金减免和租用经营场所资助、培训补贴、宽带资费优惠等。
7.实习实训补助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指按《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来闽实习实训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8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实习实训补助,包括以下2种情况:
①来闽实习实训3个月以内的,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人,并根据实习实训时间发给不超过3个月(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时间)的生活补助。
其中:第1个月博士1000元、硕士800元;第2个月博士1500元、硕士1300元;第3个月博士2000元、硕士1800元。
对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习实训的,博士每人每月提高500元、硕士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②对接收台湾大学生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贴,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
二、支持政策办理
(一)企业聘用补助、众创空间培育补助办理
1.申请。由企业(众创空间运营方)向所在设区市(平潭)人社局或人才服务窗口申请。
企业聘用补助可在支持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前后申请。
所提交表格分别为《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计划企业聘用补助申请表》、《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计划众创空间培育补助申请表》。在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下载。
须提交材料包括: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②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③聘任合同(或入驻证明);④社保医保缴纳证明(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达到起征点的或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企业聘用补助还须提交:企业实际支付薪酬证明(属聘任前申报的须在聘任后、实际发放助时补齐),所在单位工商登记证。
申请众创空间培育补助还须提交众创空间报备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是否获得过省级人才项目奖励或资助。
2.审核。所在设区市(平潭)人社局会同人才办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到3年内新创办企业的,审核时须另附实地考评材料。
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武夷新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他孵化平台培育的,审核时须另附实地考评材料。
3.公示。对审核通过者,由审核单位适时分批在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补助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设区(平潭)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代垫核拨补助。
补助用于资助支持对象本人改善生活待遇,企业(众创空间运营方)必须逐月发放,不得截留或挪用于其他对象。
在签订聘用合同或正式到岗前申请企业聘用补助的,在正式到岗并发放首期薪酬次月开始发放;正式到岗后申请的,在审核通过次月开始发放。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与支持对象约定,将不超过50%的补助在第二年内支付到位。
众创空间培育补助在正式入驻3个月后开始发放,并不得递延发放。离开众创空间或符合自主创领办企业的,停止发放。
5.复核结算。审核单位适时分批向省人社厅报备支持对象,由省人社厅复核后统一报省人才办。
补助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省人社厅在每年7月对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下达的资金进行结算后,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设区市(平潭)。
(二)其他政策支持项目办理
创领办企业的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实习实训补助,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业创业方面的政策支持项目,向所在设区市(平潭)人才服务窗口或市人社局申报、咨询。
三、其他
1.配套政策制定。各设区市(平潭)制定配套政策时,要结合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按照“错位配套、分级支持”的原则制定。
重点支持对象为:其他高校(院所)和专业优秀毕业生,当地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其他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2.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将支持资金挪作他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由相应设区市(平潭)人社局负责追回支持资金,并向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协会等社团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
②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的资格。
③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将支持经费挪作用于其他人员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享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含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部门)负责的项目经费支持。
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
企业聘用补助申请表
申 请 人 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__
电 子 邮 箱 ________________
补助发放的银行及帐号 ____________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二〇一六年二月
一、个 人 基 本 信 息(由申报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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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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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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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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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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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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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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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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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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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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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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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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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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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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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学 习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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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年 月 |
就 读 院 校 |
所 学 专 业(获 取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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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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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年 月 |
所 在 单 位 |
职 业(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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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奖励(含专利等科研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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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 聘 企 业 基 本 情 况(由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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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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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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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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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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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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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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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平均薪酬 |
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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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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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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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额(3年内新创办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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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 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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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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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企业获得的主要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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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时间 |
获 得 荣 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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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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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基本条件确认(申报人填写,申报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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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学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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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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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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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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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符合条件 |
(符合,不符合) |
不符合的原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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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为“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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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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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工程”高校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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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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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毕业 |
本科,硕士,博士,出站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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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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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科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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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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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于“985 工程”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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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职称 (仅限于离岗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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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为“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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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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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工程”高校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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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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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毕业 |
本科,硕士,博士,出站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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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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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科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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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职称 (仅限离岗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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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为留学学成回国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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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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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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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排名前200名 大学毕业 |
ARWU排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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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排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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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排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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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工程”高校 毕业后留学 |
本科毕业 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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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 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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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 |
是否 公派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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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学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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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公派 留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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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职称 (仅限于离岗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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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下为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毕业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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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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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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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毕业学校的ARWU 两岸四地百强大学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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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职称 (仅限于离岗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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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用资格条件确认(申报人填写,申报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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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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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社保医保规定条件 |
年 月起在 缴纳,每月 元,目前累计缴纳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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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元/月,是否完税(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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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来闽的规定条件 |
签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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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到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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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薪酬 发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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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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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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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9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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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平潭)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的比例(本科1倍,其他1.2倍) |
聘用合同约定每月 元, 年 月开始支付,实际支付 元,所在设区市(平潭)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元,实际支付为其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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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条件确认(申报人填写,申报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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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新创办企业 规定条件 |
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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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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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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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聘请员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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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平均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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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运行后生产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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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评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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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3年内新创办 企业工作的 |
聘任实际是否符合放宽1年内(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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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放宽到 毕业后5年内 |
毕业时间符合 方面的放宽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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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才条件放宽 |
35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 是 否)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 是 否) |
专业人才符合 方面的放宽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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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离岗专业人才所在工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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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补助金额(申报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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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享受过省级 人才政策性补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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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支付 |
每月 元或每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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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 |
每月 元或每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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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意见 |
本人承诺上述材料属实。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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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企业 意见 |
上述材料属实,承诺将按规定将受聘补助用于申请对象,不挪用于其他用途或他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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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平潭)人社局初审人员意见 |
经初审, 符合《福建省工学类和急需紧缺青年专业人才支持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拟按 类标准(基本标准,国际排名前100名应届博士生,扶贫开发重点县,“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央企独资企业),给予用人单位每月 元(或每年 元)的补助,3年合计 元。 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初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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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平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意见 |
年 月,经会议研究审议,确认符合资格条件,拟按照 类标准给予3年合计 元的补助。 参加审核会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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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
(具体内容包括公示时间、地点,公示期间有否有收到问题反映,以及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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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复核意见 |
经复核, 符合《福建省工学类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支持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按 类标准(基本标准,国际排名前100名应届博士生,扶贫开发重点县,“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央企独资企业),给予用人单位每月 元(或每年 元)的补助,3年合计 元。 复核人: 福建省人社厅(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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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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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格在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下载。
2、申请人须提交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聘任合同,社保医保缴纳证明,所在企业实际支付薪酬证明(属聘任前申报的须在聘任后,实际补助时补齐),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所在企业工商登记证。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留学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4、3年内新创办的企业,须另附实地考评材料。
附件3
《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
众创空间培育补助申请表
申 请 人 __________________
众创空间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
电 子 邮 箱 __________________
补助发放的银行及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二〇一六年二月
一、个 人 基 本 信 息(由申报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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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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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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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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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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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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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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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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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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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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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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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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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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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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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学 习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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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年 月 |
就 读 院 校 |
所 学 专 业(获 取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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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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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年 月 |
所 在 单 位 |
职 业(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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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奖励(含专利等科研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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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众 创 空 间 基 本 情 况(由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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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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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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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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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运营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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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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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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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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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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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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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团队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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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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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姓名 |
年龄 |
手机 |
职务 |
学历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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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以来孵化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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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基本条件确认(申报人填写,申报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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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学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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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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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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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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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符合条件 |
(符合,不符合) |
不符合的原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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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为“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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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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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工程”高校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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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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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毕业 |
本科,硕士,博士,出站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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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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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科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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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代码(本科毕业于“985工程”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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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职称(仅限于离岗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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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为“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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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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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工程”高校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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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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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毕业 |
本科,硕士,博士,出站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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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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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科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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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职称 (仅限离岗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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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为留学学成回国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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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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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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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排名前200名 大学毕业 |
ARWU排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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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排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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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排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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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工程”高校 毕业后留学 |
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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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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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 |
是否公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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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学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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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公派留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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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职称 (仅限于离岗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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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下为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毕业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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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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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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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毕业学校的ARWU两岸四地百强大学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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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职称 (仅限于离岗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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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条件确认(申报人填写,申报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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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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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社保医保规定条件 |
年 月起在 缴纳,每月 元,目前累计缴纳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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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元/月,是否完税(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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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来闽的规定条件 |
正式入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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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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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聘于企业单位和未注册、创领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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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创空间实际孵化培育或提供服务3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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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条件确认(申报人填写,申报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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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自贸区福州片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武夷新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 |
可放宽的孵化平台描述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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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评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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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离岗专业人才所在工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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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补助金额(申报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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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享受过省级人才政策性补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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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 |
每月 元或每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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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意见 |
本人承诺上述材料属实。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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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意见 |
上述材料属实,承诺将按规定将培育补助用于申请对象,不挪用于其他用途或他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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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级或设区市(平潭)科技、经信部门的意见 |
该众创空间已经 备案,符合支持办法。 备 案 单 位: 备案单位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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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平潭)人社局初审人意见 |
经初审, 符合《福建省工学类和急需紧缺青年专业人才支持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拟给予 元/年的补助,3年合计 元。 初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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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平潭)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意见 |
年 月,经会议研究审议,确认符合资格条件,拟给予 元/年的补助,3年合计 元。 参加审核会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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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
(具体内容包括公示时间、地点,公示期间有否有收到问题反映,以及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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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复核意见 |
经复核, 符合《福建省工学类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支持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给予 元/年的补助,3年合计 元。 复核人: 省人社厅(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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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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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格在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下载。
2、申请人须提交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入驻证明,社保医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众创空间报备证明。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留学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4、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武夷新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其他孵化平台培育的,须另附实地考评材料。
附件4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
服务窗口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福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 |
福州市鼓楼区思儿亭路11号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2楼2号窗口 |
0591-83512771 |
福州市人才服务窗口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人社局窗口 |
0591-83826130 |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人才服务窗口 |
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自贸服务大厅22号窗口 |
0591-63198717 |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窗口 |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20号窗口 |
0592-7703760 0592-2892539 |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引进人才申报窗口 |
厦门市象屿路97号国际航运中心C区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二楼4号窗口 |
0592-5626720 |
漳州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
漳州市胜利西路118号市政府15号楼3楼 |
0596-2024429 |
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
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10窗口 |
0595-22157609 |
莆田市人才服务中心 |
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皇冠大厦五楼 |
0594-2287878 |
三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
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物资大厦六层 |
0598-5173566 |
南平市人社局人才与专家工作科 |
南平市八一路439号市政府十二层 |
0599-8833375 |
龙岩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
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办公中心878室 |
0597-3293326 |
宁德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
宁德市蕉城南路48号 |
0593-2870802 |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自贸片区)人力资源服务窗口 |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现场指挥部)3号窗口 |
0591-23109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