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闽清县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04-0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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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以下内容。

   1、年度住宅用地供地计划

 2、存量住宅用地项目清单

   3、存量住宅用地汇总表

   4、存量住宅用地的分布图。

 

附件1

2021年度闽清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正确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根据县政府工作计划,结合闽清县上年度供应情况和本年度各类用地的供应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市场稳定的原则方法,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计划指标和配置

  (一) 2021年度闽清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76.5公顷。

(二)在2021年度闽清县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6公顷,工业用地35公顷,住宅用地9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7公顷,安置房用地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8.5公顷,特殊用地4.5公顷。

  四、政策导向和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引导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统一有序、规范供应,严格按照闽清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定的供应规模组织实施。

  (二)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合理制定闽清县住宅用地供应,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意见》(榕政办〔2017〕333号)、《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8〕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12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科学精准调控,合理把握供地时序,着力改善民生和稳定房地产市场。

(三)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促民生补短板用地需求。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

(四)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五)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贯彻增存挂钩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鼓励优先利用存量,切实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行为,促进各类建设项目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各类用地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兼顾。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抓招商促发展、保障性住房用地、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其他民生类项目要采取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动态跟踪管理。为确保计划保质保量完成,计划实施过程中,要理安排供地时序。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统筹。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会商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供应计划落到实处。

项目类型

项 目 名 称

土地面积

(公顷)

拟出让价款

(万元)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南山片区

7.0

52500

二、商服用地

新城商服、青马二期

6

4500

三、工业项目

白金工业园区、智慧食品园

35

6300

四、交通运输用地

横五线、联一线      202、308省道

18.5

0(划拨)

五、保障房(棚户区改造)

气象站片区棚改项目

2

15000

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党校、天然气门站

3.5

0

七、特殊用地

云龙、白中等公益性公墓

4.5

0

合计

 

76.5

78300

 


2021年度闽清县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单位:公顷

 

总量

产权住宅用地

租赁住宅用地

其他住宅用地

商品

住宅用地

共有产权

住宅用地

小计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小计

9.0

7.0

0

7.0

0

0

0

2

 

       

       备注:本土地供应计划计划期为2021-1-1至2021-12-31;计划区域为福州市闽清县


附件2

表1 .闽清县本级存量住宅用地项目清单

单位:公顷

序号

项目名称

位置

住宅类型

土地面积

建设状态

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

(1)

(2)

(3)

(4)

(5)

(6)

(7)

1

钟石山庄

闽清县梅溪镇钟石村

普通商品房

2.7893

已动工未竣工

0

2

闽清县城北猴山口

闽清县梅溪镇猴山

普通商品房

3.029056

已动工未竣工

0

3

过洋村住宅25号

东桥镇过洋村

个人住宅

0.006435

未动工

 

4

镇镇有干线闽清池园支线白中白汀至池园潘亭段公路改建工程拆迁安置房

白中镇田中村

安置房

0.9975

已动工未竣工

0

5

梅溪新城商住地块

梅溪新城新城中医院旁

普通商品房

2.0311

已动工未竣工

0

6

梅溪新城17号地块

梅溪新城公交总站旁

普通商品房

5.7444

已动工未竣工

0

7

闽清县梅溪新城安置区

闽清县梅溪镇上埔村

安置房

0.3385

未动工

 

8

闽清县坂东镇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房

坂东镇坂东村

安置房

1.6148

未动工

 

9

坂东个人住宅1

坂东镇

个人住宅

0.012

已动工未竣工

0

10

梅溪镇政府西侧商住项目

梅溪镇上埔村

普通商品房

6.8473

已动工未竣工

1.5951

11

洋桃片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

梅城镇城关村洋桃片区

普通商品房

1.1884

已动工未竣工

0

12

梅城镇猴山安置型商品房2019

梅城镇猴山

普通商品房

2.8234

已动工未竣工

1.588

13

南山一号安置型商品房项目

梅城镇城关村南山片区

普通商品房

3.5894

已动工未竣工

3.1432

14

鹿驰小区职专北侧项目

闽清梅溪镇上埔村职专北侧

普通商品房

5.8727

已动工未竣工

4.0505

15

坂东镇商贸街1号地块

坂东镇塘坂村

普通商品房

0.012

未动工

 

16

坂东镇商贸街2号地块

坂东镇塘坂村

普通商品房

0.012

未动工

 

17

坂东镇商贸街3号地块

坂东镇塘坂村

普通商品房

0.012

未动工

 

18

坂东镇商贸街4号地块

坂东镇塘坂村

普通商品房

0.012

未动工

 

19

坂东镇商贸街5号地块

坂东镇塘坂村

普通商品房

0.012

未动工

 

20

坂东镇商贸街6号地块

坂东镇塘坂村

普通商品房

0.012

未动工

 

21

坂东镇商贸街7号地块

坂东镇塘坂村

普通商品房

0.012

未动工

 

22

坂东镇商贸街8号地块

坂东镇塘坂村

普通商品房

0.012

未动工

 

23

坂东镇商贸街9号地块

坂东镇塘坂村

普通商品房

0.0113

未动工

 

24

梅溪镇梅溪新城商住项目

梅溪镇上埔村

普通商品房

4.9337

未动工

 

25

梅溪新城中小学西侧住宅项目

梅溪镇里寨村

普通商品房

6.5809

未动工

 

填表说明:

 

 

 

 

 

 

1.关于(4)住宅类型:应选择填写“普通商品房”“租赁型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公租房”。

2.关于(6)建设状态:应选择填写“未动工”“已动工未竣工”。

3.关于(7)未纳入房屋销售的土地面积:此项只针对“已动工未竣工”的项目,“未动工”项目不需填写。核算方法为:设该地块总面积为S,其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为R,已核发销售许可的建筑面积为A,则未纳入房屋销售的土地面积=S-A/R。其中A的具体数值应根据相关部门依法核发的证载面积确定。

4.各表数量关系:(5)≥(7)。

 

 

 

附件3

 

表2.闽清县本级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汇总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

项目总数

 

存量住宅用地总面积

未动工土地面积

 

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

 

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

 

(1)

(2)

(3)

(4)

(5)

福州市本级

25

48.506191

13.581635

34.924556

10.3768

 

 

 

 

 

 

 

 

 

 

 

 

填表说明:各表项数量关系(2)=(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