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梅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19号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3-12-2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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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19 

  为实施闽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梅城镇城关村收储项目编号202310号地块土地征收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梅城镇城关村收储项目编号202310号地块,位于梅城镇城关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梅城镇城关村集体土地0.8900公顷。其中:其他园地0.1747公顷、建制镇0.6767公顷、公路用地0.0386公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梅城镇城关村收储项目编号202310号地块, 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梅政〔2023〕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梅城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75万元/公顷。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执行。房屋拆迁由梅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无需安置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梅政综[2011]149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