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梅拟征地安置公告补〔2023〕15号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3-10-1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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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15 

       

  为实施闽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13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梅政〔2023〕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3.625万元/公顷调整为57.7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为0.6,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系数为0.24。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1.95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塔庄镇道路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塔庄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休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梅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1号)继续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