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梅拟征地安置公告〔2020〕23号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8-1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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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拟征地安置公告〔2020〕23号 

  为实施闽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闽清县桔林乡公益性公墓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闽清县桔林乡公益性公墓项目,位于桔林乡高洋村 

  二、拟征收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桔林乡高洋村集体土地0.3333公顷。其中:有林地0.3333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清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梅政综〔2017〕4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高洋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3.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和经济林地为0.6,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为0.24。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闽清县白金工业园区二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房屋拆迁由桔林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农业人口,无需安置。 

  3.本次征地不涉及耕地,不需要进行社会保障。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