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8-08-0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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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闽清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5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6〕79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2017〕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的通知》精神,按照福建省和福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对象 

  现在岗在校任教的教职工(本细则所指补助范围的乡镇学校),不在岗或借用到补助范围学校以外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三、实施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每周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 

  3.年度考核合格。 

  四、实施办法 

  1.根据福州市相关文件,市县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级配套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实施过程根据实际在岗在校人数计发,如配套资金不足由县财政予以追加。今后,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随省市文件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由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在补助费总额范围内核定并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2.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一年9个月(寒暑假除外)计发,实际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的按实际在校任教月份统计。发放时应以每个月人员变动情况计算,经核定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3.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分为:云龙乡、白樟镇、白中镇、金沙镇、池园镇、坂东镇、雄江镇所在地学校和梅埔学校教师按人均每月200元核定;东桥镇、三溪乡、塔庄镇所在地学校和梅溪镇石湖小学教师按人均每月300元核定;上莲乡、桔林乡、省璜镇、下祝乡所在地学校教师按人均每月600元核定 

  白樟镇小园小学、白洋小学,白中镇普贤小学、黄石小学、白汀小学、梅坂小学、珠中小学、攸太小学,池园镇福斗小学、店前小学,上莲乡新村小学、上寨小学,坂东镇下杭小学、塘坂小学、坂西小学、林田小学、溪西小学、乾上小学,塔庄镇茶口小学、龙池小学、七都小学、溪莲小学,省璜镇谷口小学、岭寨小学、下垅小学,下祝乡后峰小学、洋边小学,桔林乡后洋小学,上莲乡后佳学校按人均每月另增加200元核乡镇中心小学要对以上下辖的完小、教学点另外增加的补助费进行统筹使用,按艰苦边远程度实行二次分配,在本区域内体现差别化补助。 

  4.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要以学校艰苦边远程度、交通状况和教师日常表现、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业绩、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补助。参照本校绩效工资考核量化方案各校要制定相应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5.各校要加强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按时直接发放,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 

  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