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
现将《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榕财行[2019]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乡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闽清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梅财事[2018]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