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9-11-02 00:0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梅政办[2009]117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闽清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十五届政府2009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财政    项目评审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闽清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建设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


(三)闽清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是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


县本级财政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改、扩建等基本建设和基础性建设项目,投资额装饰工程在1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评审。具体包括: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


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3、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县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工程招投标控制价。


3、项目预算、决算。


4、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5、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1、审核中心根据建设单位送审函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预、决算资料。


2、审核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后,资料齐全的,按程序确定该项目审核人员;若资料不齐全,审核中心三天内对建设单位发出“缺件告知单”和“限时办结单”。


3、审核人员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取证、核实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规范、定额进行评审,确定工程造价。


4、审核中心指定专人对审核人员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征求意见书。


5、建设单位在收到评审征求意见书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审核中心提出反馈意见,建设单位不及时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接受评审结论。


6、审核中心就反馈问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7、项目完成后,审核中心按规定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审核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具体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项目的投资额并对项目预、决算的审减(增)额说明原因;特别是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3、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4、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时效要求:


(1)工程结算。自收到项目单位送审的工程预决算文件资料之日起,送审额在1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万元—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500—1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3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4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工程预算审核、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审核。工程预算送审额在1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万元—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500—1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3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发现审核资料有疑问或不完整的,项目单位应在接到审核中心通知后5天内补齐,同时相应顺延审核天数。


四、评审机构、参审人员、项目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县审核中心职责


1、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方案的评审工作。


2、负责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工作,提出项目控制价意见。


3、负责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4、协助财政部门跟踪监察和检查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工程款拨付审核意见。


5、其他领导交办事项。


(二)参审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福建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闽建综[1998]8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守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纪律。对审定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参审人员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到工地现场勘察,应征得审核中心同意并在审核中心牵头下进行。


3、评审过程中,对有疑问或不完整的资料,应向审核中心提出,由审核中心负责催报和补齐。


4、审核人员必须按审核中心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任务,无特殊情况超过评审时间要求,审核中心有权收回评审任务和扣减审核费用。


5、遵守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工程审核资料。完成工程审核任务后,应清点工程资料交还审核中心。


(三)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向审核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项目单位需提供的评审资料包括:


(1)建设项目预算文件资料。包括:县发改局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工程概算文件和调概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编报竣工决算,并向县审核中心报送工程决算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单位资质、竣工图、决算书(含电子文档)、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文书,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签证,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签证等。


2、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对于县审核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五、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方式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审核中心自审和外聘评审人员(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目前主要采取外聘评审人员评审、审核中心人员复核的办法。


(一)外聘评审人员条件及评审人员库的确定


外聘评审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工程专业造价师执业资格,且品德端正、办事公道、廉洁自律、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无不良行为记录。


外聘评审人员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法,由监察、财政共同考核确定,产生评审人员专家库。项目评审人员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根据专业需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外聘协审人员付费计算标准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按送审金额的1.1‰计算,1000万元以上工程按送审金额的0.8‰计算,因特殊专业需外聘复核人员时其工资按外聘协审员付费计算标准的40%计算,钢筋抽筋按每吨6元计算付费。


(三)评审工作经费来源


县审核中心开展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使用,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


六、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县审核中心开展工作,对拒绝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缓拨付项目资金。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评审资料的,责令纠正并限期报送;未按规定办理项目预决算评审的,停止项目资金拨付。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资金使用、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截留、侵占、挪用或虚报项目建设资金。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投资。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要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具体设计变更通知,变更的工程量要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确认;变更增加投资超过合同或预算5%且金额达10万元以上,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审核中心不予审核。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弄虚作假,导致造价严重失实、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除停止拨付工程款和中介费用外,有关部门应将其记入不良档案,上报有权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资格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县审核中心对工程造价预、决算的审核工作负全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评审项目进抽查监督。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