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9日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闽清县落实人口发展战略促进房产交易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梅政办规〔2022〕6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了贯彻落实2022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做好“保交楼、稳民生”工作会议精神,因地制宜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吸引更多人口来梅置业,加快推进闽清县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制定依据:福州市人口发展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榕聚千万人口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人口指挥〔2022〕1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闽清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闽清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征求意见:6月14日冯青副县长召开部分房地产企业家座谈会上,住建部门根据冯青副县长座谈会要求开始收集汇总相关部门工作意见,参考周边兄弟县区做法,6月20日形成了《闽清县落实人口发展战略促进房产交易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并上报县政府。8月24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再一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并修改。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在县政府城建专题会议前,已经法律顾问对《闽清县落实人口发展战略促进房产交易奖励补助办法(试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冯青副县长于8月24日召集全县各有关部门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并进一步征求各部门意见,形成《闽清县落实人口发展战略促进房产交易奖励补助办法(试行)》(送审稿)。赵春荣县长于8月26日主持召开县政府城建专题会议审议通过《闽清县落实人口发展战略促进房产交易奖励补助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1、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2022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做好“保交楼、稳民生”工作会议精神,因地制宜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吸引更多人口来梅置业,加快推进闽清县新型城镇化建设。
2、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
《办法》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明确奖励补助对象。
(一)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在我县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宅(一手房),并付清全部购房款(含现金全款支付或银行按揭放款后)的个人(购房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的网签时间为准)。
(二)奖励补助对象不包含: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政府回购部分)、车位(车库)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已被司法查封冻结对应商品房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部分是具体规定奖励补助标准。
(一)奖励金补助。购买75㎡(不含75㎡)以内的,每套给予1.5万元的奖励;75㎡(含75㎡)至120㎡(含120㎡),每套给予2万元的奖励;120㎡(不含120㎡)至144㎡(含144㎡),每套给予1万元的奖励。实施期内全县购房奖励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契税补助。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后期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时,按已缴交契税的80%给予契税补助;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后期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按已缴交契税的50%给予契税补助。
第三部分是具体规定奖励补助程序。
(一)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购房人向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配合提交相关材料。按先申请先兑现原则,直至奖励金补助总额度(500万元)申请兑现完毕。
(二)公示。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闽清县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一体化平台(网站网址:http://112.5.93.173:8090/sd_web/)公示7个日历天。
(三)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按照购房或办证人提供的账号,在60个日历天内将相应的奖励金补助发放到购房或办证人个人账户。
第四部分是其他事项。
(一)商品住宅面积以商品房网签合同中约定的单套商品住宅户型面积为准,后期产权登记面积若有变化,奖励金补助金额不予调整。
(二)已领取奖励的购房人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全额退还奖励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商品房网签的,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夫妻、子女)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适用本办法。
(四)本办法执行期内,购买商品住宅(一手房)的,同一个人(核验身份证)只享受一次奖励补助。
(五)申请兑现奖励补助时限为全款缴交凭证或银行按揭放款凭证之日起180日内,未在该规定时间内提交兑现奖励补助申请的予以取消补助。
(六)本办法由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