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1-2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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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拟对我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闽清县现有两批历史建筑共计72处,2019年启动全县域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目前已核查古建筑1500余处。我县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存在标准不明确、责权划分不清晰等问题丞待解决,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制定规定 

  2、对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中的责权和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提供基本遵循 

  二、《规定》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闽清古厝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市出台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融入我县樟洋村、后垅村等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中的经验方法起草了初步文稿;为进一步完善文稿,县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赴屏南县考察历史建筑保护项目江泳常委、张文裕副县长多次召集相关部和乡镇召开专题讨论会广泛征求相关乡镇和单位意见经过轮完善修改后,形成了《规定》。 

  2、制定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闽委发[2019]11号,2019年10月11日公布;《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榕政办〔2019〕88号,2019年5月23日公布;《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清古厝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9年8月23日公布。 

  三、《规定》主要内容 

  1、《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制定本规定,旨在针对目前历史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结合闽清县实际,对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责权和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提供基本遵循。 

  2、规定》的责任划分:规定》对各部门、各乡镇的职能职责、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由县政府确认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名录,部门各司其职,乡镇负有属地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开发利用。 

  3、规定》的特色亮点: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融入我县的地方特色。一是鼓励民间修缮,修缮设计方案和修缮工艺符合要求的,进行政府奖补。二是夯实保护责任,乡镇指定专人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并组建巡查队伍。三是统一管理,将历史建筑、建议历史建筑纳入“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四是扩大适用范围,将建议历史建筑参照历史建筑进行管理,为城乡建设项目实施提供判断。五是机制探索,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进行离任交接,探索历史建筑楼长制度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是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