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林业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2-03-2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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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诗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有美菰林场实行生态化管理后发放林地使用补偿款的建议》收悉,由我单位会同闽清美菰国有林场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2017年前,闽清美菰国有林场结合1984年“三定”林权证中的集体林地比例规定,所有林权证规定为集体林地的林木采伐的均按照相关规定--按杉木、松木、杂木不同树种国有林价提取总额的30%作为款项分成给相应的乡村。

二、2017年后,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7号)、《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4号)文件规定,闽清美菰国有林场已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近几年均无相应的商业性采伐指标,没有采伐,就没有相应的林价款分成给相应的乡村。生态公益林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助,闽清美菰国有林场根据闽财农[2010]33号文件,补助资金每年按规定分发到相应的乡村,人工商品林没有补助资金也没有相关文件补助依据,无资金可发放。    

专此

 

主要领导:张晖

联系人:许敬良

联系电话:13515005053

 

附:12021年度间伐材林价款付款凭证

2、2021年度生态林效益补偿金付款凭证(2份)

32021年度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付款凭证

 

 

                                      闽清县林业局

                                     2022年3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