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统计局

来源:闽清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19-08-01 15:33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清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1〕80号)和《中共闽清县委、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梅委〔2012〕15号),设立闽清县统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三)加强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加强对县直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负责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开展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依法管理全县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协助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乡镇、县直部门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负责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统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全局性统计业务工作;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开展预警监测分析;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编印出版综合性统计年鉴和《闽清统计月报》等统计资料;负责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设;进行统计分析。

  (二)法规科

  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普及教育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办理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处理统计违法案件信访、控告、举报工作;负责调查单位统计登记证管理;组织全县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经济统计科

  组织实施农村基本情况、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承担全国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相关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社会统计科

  组织实施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劳动工资、服务业、科技和社会基本情况、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承担全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旅游、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计算机服务业、邮政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协助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统计师(副科级)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统计局建立与县政府各部门、乡镇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专项调查工作的指导。县政府各部门、乡镇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县统计局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闽清县统计局 ,电话:0591-2233666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