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来源:闽清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9-08-0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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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清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1〕80号)和《中共闽清县委、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梅委〔2012〕15号),设立闽清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2018年12月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8〕27号),原闽清县环境保护局改隶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更名为“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生态县建设和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我县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设4个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党建办)

  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行政后勤、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效能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环保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协助局分党组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协助局分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生态综合科

  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协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开展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牵头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改革重要问题,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相关领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评估考核;指导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

  负责指导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县水生态环境相关规划、计划;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指导全县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的综合协调;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工作。

  (四)审批监管科

  负责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备案和审核转报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闽清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环境统计及污染源普查工作;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

    四、其他事项

  (一)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县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工作;闽清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闽清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建立局际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闽清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闽清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三)矿山监管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闽清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

  (四)下设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等两个事业单位。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76号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电话:0591-2235235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