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19-08-0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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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清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8〕37号)和《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办发〔2018〕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闽清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各项规划以及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地、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组织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建立和监管全县自然资源市场。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负责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依法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核发国家审核、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县域城镇体系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县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规划管理,核发规划管理证书,并参与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查。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区内中、近期及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指导村镇规划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承担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以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图管理。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应用。

(十四)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监督检查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具体按照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及县委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优化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闽清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县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县林业局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闽清县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

3.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闽清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闽清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闽清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负责公交线路、站点设置的规划及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维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公交场站布点设置的规划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干部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承担部门外事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查处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部门信访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负责局机关综治平安创建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监测科。建立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以及全县地籍测绘工作。调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纠纷。组织编制县域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的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建筑景观风貌的专项审核。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指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四证”的核发。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调和参与建设项目管网规划的编制。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对市政、人防、道桥、等工程的规划审核。负责与市政和管线工程相关的各类构筑物的规划审核,负责核发管网工程“一书两证”。参与城市、村镇规划工作调研。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指导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更新。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五)自然资源保护科(行政审批科)。承担全县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全县城乡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和城乡增减挂钩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贯彻、执行省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编制、报批和实施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含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土地供应、作价出资、转让(涉及改变用途)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批准后对外公布,负责地价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估工作。承担设施农用地审查备案、临时用地核准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工作。

(六)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和地质矿产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开展全县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监督临时用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工程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调处全县采矿权属纠纷,配合调处探矿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副科级)1名。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地 址: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路108号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591-2233278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