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0 年2月10日
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有序开展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管理工作,依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综〔2020〕21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准入
第三条 引进到我县工作是指从县外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我县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企业是指按照福建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闽清县财政收入的企业。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是指2019年1月1日后与我县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县外引进人才,或经我县申报,2019年1月1日后确认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
第五条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填写《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见附件2、3),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人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后,上报至县人社局。
(二)资格初审。县人社局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资格复审。县委人才办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委人才办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公示。
(四)资格公示。在闽清县政府网站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
(五)发放凭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局向人才出具《购房资格凭证》(出具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报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根据人才名单,向县财政局申请预拨购房经费。
(六)申请购房。人才选定房源后,根据《购房资格凭证》、《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核实表》(详见附件4)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确认后共同出资办理购房手续。
办理购房手续前,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实人才在我县私有住房登记及交易情况。对住房情况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人才,不予办理共同出资购房手续。
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房半年内,已享受我县有关人才租房政策优惠的人才,必须退出或退还已享受的人才租房政策优惠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人社局核实人才公寓购租情况;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核实人才在我县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未退出或退还租房优惠政策的,当年度年审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产权份额。
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才,可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人自有出资部分的70%。
(七)权属登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性质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应向人才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其中人才持有部分的产权,允许人才直系亲属共同持有。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转让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工作满15年获得完全产权时,一次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购房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公积金贷款余额等值的资金或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在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后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配合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设立该套住房抵押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人才在岗情况年审工作。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11月30日期间,向县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提交年审材料(见附件5、6)。其中,人才更换用人单位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年审材料。
第七条 人才在我县工作满15年,凭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到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15年内,购房人才出现离开我县,提前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前转让持有产权份额,或因死亡、离婚等确需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方式如下:
(一)优先申请购买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移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人才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提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二)人才放弃购买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赎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包括人才已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获得的产权份额),并收回住房。人才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提交放弃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购买价格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依照届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住宅折旧率计算确定。赎回价格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按照原购房价格考虑住宅折旧后,予以回购。住宅折旧按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率。
第九条 人才在取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 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责令强制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二)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违约超过六期(含);
(三)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
第十一条 强制退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按产权比例收回县财政投入的购房经费后,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剩余的用于退还该人才实际缴纳的款目(多余的由县财政局收回,不足的不予补足)。
第十二条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需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
2.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表
3. 资格认定需提交证明材料
4. 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核实表
5.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年审考核表
6. 年审考核需提交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