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6日
闽清县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闽清,根据《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修订)》(闽政[2017]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内的闽江流域。
二、资金筹集
是指由省、市统一安排的县级统筹资金和县级配套安排重点流域生态保护的资金。
三、项目申报
重点流域补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项目审核、公示之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纳入项目库。
四、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应根据我县闽江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做到公开透明,奖惩分明;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乡镇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有关乡镇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包括水口库区),项目主管单位收到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60日内,根据轻重缓急在项目库选取项目,提出资金补助分配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复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1.饮用水源地保护
2.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
(2)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维护;
(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4.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1)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生态修复工程
(1)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2)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
(3)水土流失治理;
(4)造林防护。
6.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
其中,用于支持1-4项水源地保护与水环境治理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70%。
(二)资金拨付
经县政府审批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项目补偿资金通过项目主管单位予以拨付。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流域水环境治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补偿资金用于解决本地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组织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并负责项目实施,资金安排计划需按程序在同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出各乡镇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分配方案。县财政局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复核、结算和转移支付下达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核定各乡镇上一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指标数据。县水利局负责核定各乡镇前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按用水量筹集资金数据。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县环保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环保局、财政局要会同县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对各乡镇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和保护任务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县财政局、环保局,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县审计局要定期对乡镇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其他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