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和省住建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要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自2024年4月1日起,闽清县有关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及管理职能正式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民政局不再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特此公告
闽清县民政局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