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4-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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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鑫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名单后附):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福建鑫鑫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营业执照。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20家)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