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资生产经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农业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根据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台的《福州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榕农综〔2019〕45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闽清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抓好落实。
附:《闽清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30日
闽清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
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一、目标任务
为了大力倡导诚信经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造福州农资行业良好形象,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和《福州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榕农综〔2019〕4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建立起统一规范、统分结合、互连共享、快捷有效的农资信用管理系统,促进我县各类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规范,诚实守信,农资监管切实有效,基本杜绝因农资质量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评定范围
在闽清县境内注册并从事种子(含中药材、花卉和草种、食用菌菌种、果树种子苗木等)、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等。
三、评定标准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为诚信经营优秀单位、B级为诚信经营良好单位、C级为诚信经营警示单位、D级为失信经营单位。
农资信用分类评定按照《闽清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级评分表》进行量化打分评定(附后),并对符合列入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条件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直接判定为D级失信经营单位。
四、评定程序
(一)信用审核。由闽清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及有关单位参与,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检查,按照《闽清县农资信用评级评分表》(附表1)进行量化打分,提出初步评级意见。评分表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
(二)信用评级。根据初评信用等级材料填写《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等级评定表》(附表2),由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定小组对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级。
(三)信用公示。评级结果通过闽清县政府网、信用福州等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结果公布。公示结束后,由等级评定小组综合公示反馈意见正式确定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A级单位统一上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统一发文认定,B、C、D三个等次由闽清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认定,所有评级结果一经认定将全部录入福建省农资监管信息平台。
五、等级管理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单位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宣传,相应减少检查和抽检频次,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一次,要加强指导扶持,优先享受国家“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B级单位开展指导性管理,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检查频次为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对C级单位要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监管,实行每3个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监督。对D级单位要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实行重点监管和强制性监管措施,实行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加强日常监控。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若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从重处罚或建议发证(照)机关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生产经营者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A级单位一旦发生较严重的人为质量问题,立即降低信用等级。B级、C级单位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停业整顿后,仍保留经营资格的D级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检查、评价、认定、公示;在上一轮认定后产生新的信用信息或处罚信息导致经营主体原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在产生新信息后一个月内对相关主体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认定、公示。新进入农资生产经营行业的单位上半年办理营业执照的本年度末统一认定等级,下半年办理营业执照的下年度末认定。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严格审核。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切实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完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执法人员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证信用评级工作更加具有说服力。
(二)公开公正,客观评级。农资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应立足于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做到标准公开、尺度统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要加强监督评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量化评级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关于等级评定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及时核实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弄虚作假的;
2、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或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3、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4、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的;
5、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经营者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6、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违法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农资经营者费用的。
(三)奖惩并举,分类监管。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对诚信单位进行政策扶持,对失信违法单位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农资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农资行业有序发展。
附表1:《闽清县农资信用评级评分表》
附表2:《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等级评定表》
附表1
闽清县农资信用等级评分表
编号 |
内 容 |
分值 设置 |
监管部门综合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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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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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资企业基础信用分(默认)。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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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积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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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诚信守法经营,无行政处罚或农资纠纷不良记录。 |
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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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商品分类放置,摆放整齐,明码标价,场所整洁。 |
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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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资商品进销台帐建立完整。 |
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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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资商品实行信息化管理,台帐记录电脑化,零售企业实行POS机销售农资并主动提供销售小票。 |
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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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实行农资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农资批发企业向生产商或供货商索证索票;农资零售企业向批发企业或供货商索证索票。 |
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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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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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主体人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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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未上墙悬挂。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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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需相关资质岗位的从业人员没有资格证书。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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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从业人员不积极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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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经营场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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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经营场所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环境欠整洁。 |
扣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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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营业区与仓储区、生活区、诊疗区、其他杂货区未有效分离。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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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商品没有分类放置扣3分,没有做到明码标价扣2分。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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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计量认证。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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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管理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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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农资经营管理规范或相关制度未上墙悬挂扣4分,投诉举报电话没有公布扣1分。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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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农资商品进销货台帐未建立(扣15分);农资商品进销台帐记录不完整,造成所售商品无法追溯的(扣10分)。 |
扣10-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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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未建立农资商品索证索票制度(索取进货票、许可证或登记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扣10分,索证索票制度落实不到位扣5分。 |
扣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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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农资商品销售不出具票据扣5分,部分农资销售不出具票据扣3。 |
扣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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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诚信守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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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违反有关农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当场处罚扣10分,一般程序案件扣15分,听证程序案件扣20分。 |
每次扣1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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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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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一年内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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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一年内连续2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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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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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被上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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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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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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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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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等级评定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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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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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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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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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及许可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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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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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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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得分 |
初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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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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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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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量化考核得分620分(含620分)以上为A级,580—619分为B级,540—579分为C级,低于540分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