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政策公开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5-05-1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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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5〕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卫技函〔2024〕35号)

  2.补助对象: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3.补助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4.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元、5元。

  5.申报程序:养殖环节由生猪养殖企业向县农业农村申报,提交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处理视频及照片,由所在乡镇进行审核确认,再由县农业农村局上报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后由乡镇拨付养殖企业。

  咨询电话:0591-62300732

  监督电话:0591-2233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