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和屠宰环节病害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闽清县养殖环节病死猪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将补助方案给予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9日。监督电话:0591-22332110
附件:闽清县养殖环节病死猪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闽清县养殖环节病死猪和屠宰环节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5〕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卫技函〔2024〕35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养殖环节病死猪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猪、病害猪现象,有效避免未经处理的病死猪、病害猪污染环境、传播病原,保障我县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内容
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1月至12月期间,养殖环节: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屠宰环节: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标准。依据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元、5元。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30%,按照1:1比例承担。
四、补助原则
养殖环节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屠宰环节按照通过审核的病害猪数量和无害化处理数量给予补助。
五、补助申报及资金发放
养殖环节由生猪养殖企业向县农业农村申报,提交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处理视频及照片,由所在乡镇进行审核确认,再由县农业农村局上报市级。补助资金先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后由乡镇拨付养殖企业。
屠宰环节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报,提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肉品称重照片、处理照片、屠宰数量、检疫处理通知单等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确认上报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屠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