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2022年市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2-06-0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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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2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专项资金的通知》(榕财农(指)(2022)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商品有机肥示范点建设,特发布本指南。

一、建设内容

每个示范点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施用面积300亩以上,辐射带动1000亩以上。

二、申报对象、补助标准、截止日期

1.申报对象为本县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购买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的,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即每吨补贴不超过400元),每个申报主体补助3万元。本项目采用“先建(施)后补”方式,要求实施主体将购肥款通过对公账号汇出,购进商品有机肥并施用,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再拨付至实施主体的账号。

3. 截止日期:本项目实施单位将从已申报《2022年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主体中优先遴选,已经申报《2022年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的不需重复申报。本指南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15日。截止日期后申报的实施主体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给予备案,在今后项目申请时优先安排。

三、示范工作要求

1、被确定为项目实施单位后,必须参加县土肥站组织的项目管理培训,接受项目技术指导。

2、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要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收集项目实施过程照片资料(如:购肥汇款凭证、到货装卸车、商品有机肥完整包装、施肥现场等,照片中应有实施单位人员、带有时间水印),记录使用商品有机肥前后的化肥使用量数据,提供达到减量目标证明。实施过程拒不提供工作进展情况、无法提供购买商品有机肥汇款凭证的不予以验收。

3、项目单位应选用经福建省农业部门登记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符合《有机肥料》NY525农业行业标准,对于购买的肥料品种不符合项目规定的不予以补助。

4、项目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实施完成,截止时间前未通过验收的,确定为无法完成建设任务,不再组织验收,不给予补助,项目资金结转其他企业实施使用。

5、以本项目资金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全部用于生产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售,实施中产生的标识牌制作费等其它费用由示范单位自行解决。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弄虚作假的,项目组可提议中止项目实施、取消项目补助。

四、联系方式

闽清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陈孔长,电话:13774598996

附件:2022年福州市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表

 

                             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