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2022年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申报指南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2-04-2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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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18号)及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对象:具有一定规模(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种植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购买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的,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即每吨补贴不超过400元),每个申报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县级重点示范片例外)。本项目采用“先建(施)后补”方式,要求实施主体将购肥款通过对公账号汇出,购进商品有机肥并施用(需提供转账凭证、税务发票),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再拨付至实施主体的账号。
    三、施用范围:补贴的商品有机肥应施用到耕地或园地(全县在耕地上使用面积不少于目标任务的50%)。
    四、质量要求:购买使用的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农业行业标准,并取得福建省肥料登记证。
    五、工作要求:在申报时间截止后,农业农村局将组织项目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实施单位,报局务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本项目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申请验收,截止时间前未通过验收的,认定为无法完成示范推广,不给予补助。
    今后其他级别的商品有机肥补助项目参照省级的补助办法实施,2022年度商品有机肥补助项目实施主体也将从本次申报者中选定。本指南截止日期后申报的实施主体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给予备案,在今后项目申请时优先安排。

    六、申报材料:①《2022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申报表》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耕地流转协议复印件,以上材料费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无论是否列入补助对象,申报材料均不退还。
    七、申报时间: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
    八、联系方式:闽清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陈孔长,电话:13774598996
    附表:2022年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