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加强教育人才工作建设,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根据《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榕教综〔2018〕46号)、《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补充规定》(榕教综〔2019〕256号)、《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的补充通知》(梅委发〔2018〕16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引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我县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以教育人才建设为核心,以优化教育人才结构和人才发展环境为主线,按照专业对口、按需引进,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适当储备、长远发展的原则,大力引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努力培育和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扎实推进我县教育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人才条件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包括新引进的名校长、名教师、博士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和本县培育的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人才应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一)引进人才具体条件
1.名校长
(1)担任当地一级达标校(或相应级别)、省级示范学校3年以上的现任中学校长,或担任当地省级示范校3年以上的现任小学校长;
(2)曾被评为省级中小学名校长或优秀校长;
(3)教育管理能力强,任职期间所任学校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当地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
2.名教师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
(3)正高级教师或特级教师或省级以上教学名师;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5)“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家级培训教师;
(6)担任国家级高考学科命题组成员、省级高考学科命题组长的专家等。
(7)省级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获得者。
以上名校长、名教师要求年龄50周岁以下,具备高级教师以上职称;省级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获得者要求中级教师以上职称。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在教育岗位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双一流”大学,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公费师范生。
6.年龄在30周岁以下,福建师范大学师范类个人专业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50名的本科毕业生,闽南师范大学师范类个人专业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30名的本科毕业生。
7.年龄在30周岁以下,师范大学(不含各级各类学院)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及非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的全日制本科公费师范生。
(二)本县培育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具体条件
1.省级以上名校长。
2.省级以上名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
三、相关待遇
(一)引进人才的编制问题
由县教育局会同县委编办根据需要,在全县教育编制总量内调剂用编需求,优先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编制问题。
(二)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
1.新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学科带头人(含国家级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20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发放,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时发放,补贴不高于实际购房金额,下同),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10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发放,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
2.新引进的名校长、“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含省级教学名师):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10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50万元生活津贴。
3.新引进的“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家级培训教师,担任国家级高考学科命题组成员、省级高考学科命题组长的专家: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8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4.新引进的省级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5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5.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至少为10年(含试用期),给予生活津贴35万元(试用期满后分五年等额发放,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和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6.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服务期至少为10年(含试用期),给予生活津贴30万元和一次性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在教育岗位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如愿意重新签订本文规定的10年服务期,可按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同等补助待遇。
7.新引进的福建师范大学师范类个人专业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50名的本科毕业生和闽南师范大学师范类个人专业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30名的本科毕业生:服务期至少为10年(含试用期),给予生活津贴20万元和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8.新引进“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公费师范生:服务期至少10年(含试用期),发放生活津贴20万元。
9.新引进的师范大学(不含各级各类学院)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及非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公费师范生:服务期至少为10年(含试用期),给予生活津贴10万元。
10.本县培育的省级以上名校长,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的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的特殊津贴(原名优骨干教师享受的津贴不再享受)。
(三)新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由县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在我县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就学。
四、引进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一)引进程序
1.名校长、名教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引进程序
(1)由县教育局制定实施方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发布需求信息。
(2)由人才本人填写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面试考核、体检。
(4)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初步确定教育人才引进人选名单,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入编手续。
2.本科学历毕业生按照当年度教师招聘的程序予以引进。
3.省内高校公费师范生按市教育局相关规定予以引进。
(二)优惠政策兑现
1.引进人才和本县培育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和特殊津贴等经费由县财政或县人才专项经费承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引进人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须在闽清县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且不高于实际购房金额。
3.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对引进人才予以资金支持,社会资金在上述标准内已对引进人才给予生活津贴的部分,县财政不再重复发放。
五、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管理考核
对引进人才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与政策兑现及是否续聘等挂钩,本县培育的高层次人才按省市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学校负责,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期满考核由县教育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违约责任
1.人才在合同期内因客观和不可抗拒原因终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2.人才在合同期内违约、终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退回全部已发放的资金,按照聘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学校负责追回全部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师风师德的。
(2)严重违纪违规的。
(3)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惩处的。
(4)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4.上述2、3款项中用人学校追回的资金由县财政开支的,退还国库;由社会资金开支的,退还社会资金。
六、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引进人才队伍建设状况,并负责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引进人才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闽清县公办学校。县内在编及统招编外人员辞职后再重新入职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实施前的本县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三)本实施办法解释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教育局承担。
(四)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