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5-03-2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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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卫生专技人才,规范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解决我县卫技人员紧缺的现状,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加速推进我县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原则 

  (一)专业对口、按需引进;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三)适当储备、长远发展。 

    

第二章  引进条件及相关待遇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三)符合医院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四)具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五)身心健康。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界定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1.引进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级及以上名医(含中医); 

  3)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省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所在科室须为省级重点专科,聘任正高职称2年及以上或为硕士生导师; 

  5)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2.引进地市高层次卫技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地市级名医(含中医); 

  2)地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聘任正高职称2年及以上或聘任本专科副高职称5年及以上的卫技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 

  4)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3.具有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卫技人才。 

  (二)优秀人才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市级以上三级医院从事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聘任本专科中级职称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5.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县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聘任本专科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6.具有专业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须通过规培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7.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符合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执业资格)。 

  8.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非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执业资格)。 

  (三)适用型人才  

  9.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的执业医师(含助理)。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和相关待遇 

  (一)服务期限 

  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适用型人才服务期均不低于15年;规培和半年及以上的进修不计入服务期限内。 

  (二)医疗卫生单位类别 

  本细则所指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县总医院本部、中医院、六都医院、皮肤病性病防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 

  平原卫生院包括:梅城卫生服务中心、梅溪卫生院、云龙卫生院、白樟卫生院、金沙卫生院、白中卫生院、池园中心卫生院、坂东卫生院、三溪卫生院、塔庄中心卫生院、雄江卫生院、东桥中心卫生院。 

  山区卫生院包括:桔林卫生院、省璜卫生院、上莲卫生院(含后佳卫生院)、下祝卫生院。 

  (三)生活津贴与购房补贴标准 

  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以及适用型人才在服务期限内,享有相应标准的生活津贴与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范围不限定在本县。 

  1.新引进的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 

  1)给予300万元/人的生活津贴,其中服务期前五年先给予20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当年度生活津贴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于次年发放,下同),服务期满五年后再给予100万元生活津贴(分5年等额发放,当年度生活津贴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于次年发放,下同)。 

  2)给予120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新引进的地市级高层次卫技人才。 

  1)给予180万元/人的生活津贴,其中服务期前五年先给予120万元生活津贴,服务期满五年后再给予60万元生活津贴。 

  2)给予100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3.新引进的全日制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卫技人才。  

  1)在服务期前五年给予60万元/人生活津贴。 

  2)给予100万元/人购房补贴。 

  4.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职称,在市级以上三级医院从事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到县总医院本部、中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六都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5万元/人生活津贴。 

  2)一次性给予40万元/人购房补贴。 

  5.新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县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聘任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聘任副高职称:到县总医院本部、中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六都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5万元/人生活津贴。 

  2)聘任正高职称的,其生活津贴发放金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 

  6.新招聘的全日制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卫技人才。 

  属紧缺急需岗位的,享有: 

  (1)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除六都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25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六都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 

  2)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另外再予10万元/人生活津贴。 

  3)一次性给予66万元/人购房补贴。  

  4)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3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非紧缺急需岗位的,生活津贴和一次性购房补贴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发放。 

  7.新招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符合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除六都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2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平原卫生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山区卫生院或六都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40万/人生活津贴。 

  2)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另外再予5万元/人生活津贴。 

  3)一次性给予33万元/人购房补贴。 

  4)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3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8.新招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非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除六都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1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平原卫生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15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山区卫生院或六都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20万元/人生活津贴。 

  (2)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另外再予5万元/人生活津贴。 

  3)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购房补贴。 

  4)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3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9.新招聘的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的执业医师(含助理)。 

  1)到山区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在服务期前五年给予20万元/人生活津贴,助理医师在服务期前五年给予10万元/人生活津贴。 

  2)执业助理医师如在服务期前五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于次年起按执业医师标准发放生活津贴。生活津贴合计发放年限为5年。 

  3)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2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三)提供科研经费启动资金。为医院申报省级课题立项成功,给予科研经费启动资金补助50万元,为医院申报地市级课题立项成功,给予科研经费启动资金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按相关管理办法予以管理和使用。 

  (四)引进人才可在我县落户,其直系家属户口可随迁。 

  (五)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在我县安排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统筹解决。 

  (六)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县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在我县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就学。 

  (七)对方单位不同意办理调动、调档手续的人才,但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给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来的工作经历、资格和资质等。辞职、离职前与来梅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一)充分利用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高水平三甲医院、以及省级三级医院良好的院际关系,积极推动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疑难病例会诊、查房、手术、专家义诊咨询、手术指导演示、学科建设指导、课题讲座培训、科研项目指导等工作。会诊、手术、学科指导的时长按教学时长同等计算。具体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718号文件)中第十条(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执行。教学时长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国内高水平三甲医院专家等来院从事以上工作每次给予不超过7000元劳务费;省内三级医院专家(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担任省医学会主委、副主委等)来院开展以上工作每次给予不超过3000元劳务费;省内三级医院专家来院开展短期指导及长期学科建设、技术支援帮扶,每月给予3000-5000元劳务费。以上费用列入医院专项列支。 

  (二)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在院内行政职务或社会职务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条  本县培育的卫技人才 

  对已在卫生专技岗位上的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如本人有意愿将服务期延长至15年,工作期间每人每月给予享受500元特殊津贴。 

   第八条  国(境)外人才 

  引进国(境)外人才根据人才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人才待遇执行。 

  第九条  生活津贴、特殊津贴和购房补贴,视同政府奖金,为税后所得。 

    

第三章  引进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常态化的引进,优秀和适用人才实行公开招聘。 

  (一)符合用人单位需求和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县卫健局协同县人社局进行考察和审档,结果报县委人才办备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二)不在本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因工作需要确需引进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三)优秀人才和适用型人才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程序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优秀人才中的第4、5类参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津贴、补贴申报程序 

  (一)由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以及适用型人才(含柔性引进长期开展学科建设、技术支援帮扶的省内三级医院专家团队)向用人单位提出津贴、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 

  (三)县卫生健康局初审,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复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健康局协调县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相关经费从县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卫技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凭购房合同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所购买的商品住房在服务期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  对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引进层次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属于柔性引进的,可按工作项目或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创造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十五条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县总医院负责,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期满考核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医院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与科研经费、是否续聘等挂钩。 

  第十六条  人才在申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奖励政策的运用、执行情况负责: 

  (一)个人在合同期内因客观和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二)个人在合同期内违约、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退回已发放的资金,按照聘用合同条款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人才还须赔偿因违约、中止合同给任职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优惠资金,追回的优惠资金退还国库,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 

  (二)严重违纪违规者; 

  (三)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惩处者。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有以下之一情形的,不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 

  1.县内在编人员解聘后再重新入职的(除前往省级三甲医院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 

  2.本县卫健系统内人才交流不属于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为加强卫健系统引进人才工作,县政府成立县卫健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部长、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医院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卫生专技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需求,并负责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负责引进人才的组织协调,各部门间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闽清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前本县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